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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召回将有法可依民盟盟员为食品召回制度确立进一步支招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2日14:52 人民政协报

  本报讯(见习记者赵菁)中国消费者协会新闻发言人、副秘书长武高汉近日透露,正在制定的《食品安全法》已进入意见征求阶段,中消协会在本月将相关意见加以反馈,食品召回制度将是其中重要部分,该制度有望覆盖所有食品门类。中国可望在不久的将来迈出食品召回的第一步。但是,对于建立一个涉及食品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等多个利益主体,并且涵盖法规制定、市场监管、部门协调等诸多环节的完整有序的食品召回体系,仍有许多问题亟须斟酌。日前,民盟中央法制委员会委员、中国政法大学客座教授刘宁就如何进一步促
进食品召回的立法问题接受了本报记者的采访。

  “在现行体制下,我国与食品相关的监管部门至今存在多头管理现象,尚未有一个全权负责食品召回的专职部门。”刘宁指出,我国农业部、卫生部、食药监局、质检总局、工商总局、环保总局等多家部门及其地方分支机构都有职责监督食品的生产经营的某些环节,导致管理交叉职责不清的现象。立法应该首先明确食品召回工作的政府主管部门,由其制定具体召回标准和发布权威缺陷食品评估报告。

  完善与食品召回制度密切相关的各项机制是立法中的一个重要环节。目前,国内相当部分的食品企业规模较小,比较分散,有的甚至连最起码的标识都不具备,或者在标识上编造虚假信息,导致食品无法实施溯源和跟踪。刘宁认为应完善与召回制度密切相关的各项机制,以立法的形式强制食品企业建立最起码的标识制度和产品流向溯源和跟踪记录,并对可能出现的食品安全问题建立相应的预警防范机制。同时对食品企业在标识上编造虚假信息,导致缺陷食品无法召回的现象要给予严厉的经济制裁,对责任人应追究刑事责任。

  据参与《食品安全法》草案制定的有关人士透露,对于与食品召回制度密切相关的各项机制,如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食品安全风险评价机制、食品安全信用机制及食品安全信息发布机制等,目前相关部门也正在搜集和借鉴国外先进范本。

  刘宁还提出要建立企业权益保障机制,避免某些地方政府利用食品召回实施地方保护主义的现象。建议在食品召回问题上,由地市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发布召回命令,企业对此不服的可以向省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异议,并参照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起行政诉讼,乃至要求国家赔偿。对跨省市的食品召回命令,则由国家食品安全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交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

  同时,刘宁认为在食品召回的立法上还有待借鉴体系比较成熟国家的先进经验。如美国对缺陷食品可能引起的损害进行分级并以此作为依据确定食品召回的级别。

  此外,刘宁还强调应在食品召回的具体步骤上有所明确。立法应明确规定政府监管部门获悉食品质量存在问题时,要求企业提交书面报告予以说明。之后由政府监管部门确定食品的缺陷等级、评估报告,要求企业据此制定相应的缺陷食品召回计划。在召回计划经政府监管部门认可和公布后,企业应采取各种可行的途径通知消费者并在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督下,召回缺陷食品,对缺陷食品采取补救措施或予以销毁,对消费者进行补偿。在缺陷食品对大众的危害风险降到了政府监管部门认可的最低值后,整个召回活动结束。来源:《人民政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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