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 门卫锁门“捉奸”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4日12:27 新闻晚报 | |||||||||
晚报讯 近日,杨浦区法院对一名誉权案作出一审判决,李某因侵害他人名誉权被判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3000元。 王先生和李某在同一个单位,王先生从事管理工作,李某是门卫。2005年6月,李某看见王先生和另一名女同事在公司一房间谈话后,先将房间铁门用铅丝扎住,然后到公司领导处报告。领导闻讯后赶到现场,但未发现王先生与女青年有不正当行为。嗣后,李某在不同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作为门卫的李先生发现情况通过正当途径向领导反映是正确的,但不能故意夸大、虚构事实。李某所反映的情况并未得到证实,李某的行为存在侵害王先生名誉权的故意。法院判决,李某公开向王先生赔礼道歉并赔偿王先生精神抚慰金3000元。作者:通讯员胡海容 记者 王凤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