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机构性质:不以营利为目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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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4日14:56 新民晚报 | |||||||||
再次提请审议的公证法草案规定 公证机构性质:不以营利为目的 据新华社北京8月23日电(记者 沈路涛邹声文张宗堂)针对社会普遍关注的公证机构的性质问题,再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公证法草案对此作出规定: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草案曾规定:“公证机构依法设立,独立行使公证职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些常委会委员提出,本法应当明确公证机构的性质,这是规范公证制度不能回避的问题。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司法部反复研究并取得一致意见,建议修改为:“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