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要求官员投资煤矿者一月内必须撤资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4日16:00 大华网-汕头特区晚报 | |||||||||
本报讯据《新京报》报道:22日,国务院办公厅向全国发出了《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规定对所有不合格煤矿只给予一次停产整顿机会。停产整顿最后期限不得超过今年年底。 针对广东兴宁等矿难事故后逐渐浮出水面的官商勾结和腐败现象,《通知》特别规定,凡已经投资入股煤矿(依法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除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负
国家安监总局局长李毅中强调,地方政府一定要严格奉行《通知》,动员各种力量将其贯彻落实到底。一旦发现失职渎职现象,绝不轻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