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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法已两次修订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4日16:27 金羊网-羊城晚报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于1980年9月10日经五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当日公布施行。第一次修订是在1993年10月31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把1986年9月25日国务院颁发的只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中国公民缴纳的《个人收入调节税》的规定,与1986年1月7日国务院颁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法》的规定,同1980年9月10日制定的个人所得税合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简称为“三法合一”。第二次修订是1999年8月30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
员会第11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把个税法第四条第二款“储蓄存款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项目删去,增加一条“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开征时间和征收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金陵/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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