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中介合同要有规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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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5日09:54 东方网-文汇报 | |||||||||
读者陈女士来信咨询,前些天她作为买方、应先生作为卖方、某房屋中介公司作为居间方签了一份《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约定她以80万元购买应先生的房屋,买卖双方于3天内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并同意各向房产公司支付8千元佣金;买卖双方如未能履行本合同,需各向中介公司支付补偿金1万元。之后因故她未与应先生签订买房合同,中介公司要她支付补偿金,陈女士觉得居间合同的条款不合理,不愿支付。
据了解,现在许多由房屋中介公司提供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中都有类似内容。虽然根据合同客户如果“违约”,中介公司可以获得补偿,但相关法律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如果格式条款明显加重了买卖双方在合同未成立情形下的责任,应视为无效,法院在处理这类纠纷时也是这样认定的。房屋中介公司如果为中介活动支付了必要的费用,客户应酌情支付。 本报记者李颂联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