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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疗入医保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5日10:31 海峡都市报

  N本报记者 关永辉

  本报讯昨日省卫生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器官移植抗排斥反应门诊治疗管理适用范围的通知》规定,对那些器官移植费用医保不予支付的,但出院后在门诊进行的抗排斥反应治疗,可纳入医保的门诊甲类特殊病种。

  据了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医保支付的仅限于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范围。目前开展的一些脏器移植手术,基本属于拯救患者生命所必需的,但费用开支较大,参保人员难以承受。因此,昨日下发的文件规定,心脏、肝脏等器官移植术治疗费用医保仍按规定不予支付。但各种器官移植术成功临床出院后,患者日常在门诊中长期继续进行的抗排斥反应治疗可纳入医保的门诊甲类特殊病种管理适用范围,由医保基金按相关规定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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