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深夜掉入污水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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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5日15:40 每日新报 | |||||||||
被告拒绝承担责任原告当庭主张倒置举证张家民郭儒村 新报讯【记者张家民通讯员郭儒村】男子尹某在深夜回家时掉进了一个污水井,造成左小腿三处骨折。事发后,尹某将他认为是污水井的所有者和管理者的两家单位告上法庭。经两级法院审理,均判令二被告赔偿尹某医疗费等损失。但尹某又进行了二次手术,由于二被告还是拒绝赔偿,尹某再次将他们告上法庭。昨天,本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据原告尹某介绍, 2003年5月某日凌晨3时许,他驾驶汽车从蓟县回到市内后,将汽车停在了一个停车场内。然后,他和一名同事一起步行回家。由于当时停电,路上漆黑一片。当走到一条路的边上时,令他怎么也想不到的事发生了。突然之间,他的右脚踏空,掉进了一口污水井内。他的左腿未掉进去,但左小腿生生被磕断三处。他当即昏了过去,同事见状急忙报警,并和周围群众一起将他救了上来。 为了治疗腿伤,他住院约一个月,共产生各项费用2万余元。事后,他将南开区某单位和某市级管理部门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损失。尹某认为,二被告分别系涉案污水井的所有者和管理者,所以应对其做出赔偿。经二审法院审理,判令二被告赔偿尹某相应损失。 时隔一年多后,尹某又进行了二次手术,花去医疗费7000余元。由于二被告拒绝赔偿,他又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约2万元。 某市级管理部门的代理人在答辩时,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他表示,原告所称污水井不具排水功能,原告也不能证明该井系本被告所有和管理。虽然法院此前已做出判决,但本被告不认为自己应做出赔偿。 南开区某管理部门的代理人表示,该单位管理的是排水系统中的井,如果井不在排水系统内,该单位则不负责管理。涉案井不与排水系统连接,因此本被告不是涉案井的管理者和所有者,所以不应承担责任。 庭审中,原告方表示,涉案井是否为被告管理和所有,被告负有倒置举证的责任。而被告表示,涉案井不属于被告,被告根本没有倒置举证的义务。据了解,本次庭审后,法庭将择期做出判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