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被判赔离职员工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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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7日01:49 京华时报 | |||||||||
岗位调动未达成协议辞退员工 本报讯(记者邹桂)学校在调动员工蔺先生工作前,没讲明新岗位劳动时间,导致聘用合同终止。市二中院昨天判决学校给付蔺先生补偿金1万余元。 2001年,蔺先生与北京中加学校签订了5年的聘用合同,蔺先生在学校信息中心工作
10月10日,蔺先生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学校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仲裁委员会裁决学校支付蔺先生1.1万元补偿金。学校不服,诉至法院。二中院认定,学校在调动工作前,没有向蔺先生讲明新岗位的工作性质、时间,蔺先生因对新岗位工作时间不能接受未再上班,应视为双方就劳动合同的岗位变更未达成协议而解除劳动关系,学校应支付蔺先生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