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不得零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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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7日02:22 现代快报 | |||||||||
综合新华社北京8月26日电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42号国务院令,公布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和《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制定这一条例的目的,是为了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保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控制总量 国家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医疗、国家储备和企业生产所需原料的需要确定需求
邮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寄件人应当提交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邮寄证明。邮政营业机构收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时,应当依法对收寄的药品予以查验;同时查验、收存准予邮寄证明,没有证明的不得收寄。禁止零售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可以由国家定点批发企业向医疗机构销售,但一律不得零售;第二类精神药品可以由批发企业向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销售。 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当凭执业医师出具的处方,按规定剂量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并将处方保存2年备查。国家禁止药品零售企业超剂量或者无处方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严管临床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不得以健康人为临床试验对象。开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验研究活动应当以医疗、科学研究或者教学为目的,有保证实验所需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安全的措施和管理制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