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向未成年人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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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7日09:39 每日新报 | |||||||||
国家禁止零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同时禁止药品零售企业向未成年人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 根据国务院日前公布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可以由国家定点批发企业向医疗机构销售,但一律不得零售;第二类精神药品可以由批发企业向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销售。
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当凭执业医师出具的处方,按规定剂量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并将处方保存2年备查。国家禁止药品零售企业超剂量或者无处方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另外,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政府定价,在制定出厂和批发价格的基础上,逐步实行全国统一零售价格。除个人合法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外,禁止使用现金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交易。 邮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必须出具证明 邮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寄件人应当提交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邮寄证明。 根据国务院日前公布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主管部门指定符合安全保障条件的邮政营业机构负责收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邮政营业机构收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时,应当依法对收寄的药品予以查验;同时查验、收存准予邮寄证明,没有证明的不得收寄。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不得以健康人为临床试验对象 根据国务院日前公布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不得以健康人为临床试验对象。 开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验研究活动应当以医疗、科学研究或者教学为目的,有保证实验所需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安全的措施和管理制度。药品研究单位在普通药品的实验研究过程中,一旦产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当立即停止实验研究活动,并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据新华社北京8月26日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