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权益保障法明日表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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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7日14:30 扬子晚报 | |||||||||
北京讯 《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近日进行了分组审议,修正案草案明日将交付表决。记者注意到,在一审稿明确规定“任何人不得对妇女进行性骚扰”的基础上,新增了受害人的救济渠道和实施性骚扰具体行为的法律责任。同时,不少委员还就草案中性骚扰、家庭暴力如何界定,妇女在生育期间的权利保障等方面提出了建议。 加强反性骚扰可操作性
引人关注的是,草案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国家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并且专门规定了家庭暴力和性骚扰受害人的救济渠道和实施性骚扰具体行为的法律责任。南振中等多位委员认为,这些规定对于家庭暴力、性骚扰的概念没有作出明确的界定,存在着举证难、起诉难的问题,建议对这个问题的条款进行细化,对实施家庭暴力者的法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 国家推行强制生育保险 关于生育期间妇女权益的保障问题,在首次审议期间,不少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应给予关注并作出详细规定。这一条款于是修改为:“国家推行生育保险制度,建立健全与生育相关的其他保障制度。” 张肖等委员说,妇女的生育是对社会的贡献,不能把生育问题看作是用人单位的问题,也不能让妇女自己来承担,而应该让社会来分担。因此,草案对妇女在怀孕、哺乳期间如何签订劳动合同等方面应有具体规定。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委员王如珍建议,草案还应具体体现对妇女在生育期间的待遇问题和休假影响工作效率的补偿问题。 明确保障妇女权益具体部门 修正案草案一审稿中规定,县级以上妇女联合会承担有关保障妇女权益的工作。此前的审议中有些委员提出,妇联不能直接行使行政权,因此二审稿删去了这一款的规定。 丛斌委员认为应该保留。因为目前党委、政府机关没有保障妇女权益的常设机构,如果妇联不能行使原来的权力,妇女的权利受到侵害就找不到“娘家”了。赵地委员建议把草案中“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写得再明确一点,便于他们工作,也便于执法检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