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财产损失税扣除新规正常销售转让不再需要审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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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7日15:05 深圳晚报 | |||||||||
据新华社北京8月25日电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日前签发了第13号总局令,公布《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自9月1日起施行。《办法》将企业的财产界定为企业用于经营活动与取得应纳税所得有关的全部资产。凡是正常销售、转让、变卖、正常损耗、正常清理报废发生的财产损失,一律不再需要审批。 作者: 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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