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赔1460万亨氏公司要向“上家”讨说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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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8日08:47 每日新报 | |||||||||
“苏丹红一号”事件余波未平“问题”调味品生产厂家将原料供应商和销售商告上法庭 《羊城晚报》供本报专稿一度轰动全国的“苏丹红事件”又起波澜,记者26日从相关渠道获悉,因产品中被查出含有“苏丹红一号”从而遭受巨额损失的企业———亨氏美味源(广州)食品有限公司,最近向“苏丹红一号的源头”———广州田洋食品有限公司索赔1460多万元经济损失,同时成为被告的还有销售商广州辉和科技有限公司。据悉,广州市中级法
起诉书称,自 2002年 6月至 2005年 1月期间,广州辉和科技有限公司 (下称辉和公司)向他们供应油溶性辣椒精,一共供应了8650公斤,全部用于上述两种调味品中。 2005年3月2日,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食品化妆品检测中心对美味源公司生产的一批金唛桂林辣椒酱进行抽样检验,结果查出了含有苏丹红一号,此事立即引起了全国关注。随后,相关质量检测部门对美味源公司生产的其余金唛桂林辣椒酱和美味源辣椒油相继进行了抽样检查,结果均显示含有“苏丹红一号”,美味源公司起诉称:因为两被告的行为,导致他们生产的产品中也无可避免地含有“苏丹红一号”成分,他们的生产和销售由此受到严重影响,经济损失非常巨大。其中包括缴纳行政罚没款、产品损失、利润损失、退还消费者货款、处理费等其他费用,共计14627976.36元。 2005年3月2日,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检验证实,“苏丹红一号”只有辉和公司供应的油溶性辣椒精含有,质监部门随后往下深查,结果是“苏丹红一号”的源头最终是生产商———广州田洋食品公司有限公司(下称田洋公司)。 美味源公司据此认为: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损害的,产品制造者 (田洋公司 )、销售者(辉和公司)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此,原告请求两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