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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冒用他人姓名20年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8日08:54 扬子晚报

  山东商河县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了首例侵犯姓名权纠纷案。依法判令被告及某教育局给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原告刘某于1982年在商河某中学参加工作,1988年麦秋后离岗至今。被告张某于1975年也在该中学工作,1985年离岗,到了1986年张某要求上班。之后不久,乡教委主任董某安排被告在该乡某小学任教,张某上岗后就以原告的名义领取了本该属于原告的那份工资,并
领取了署名为原告的任教证。在1998年民办教师转正时,被告使用了原告的个人档案,从而转为公办教师。存放在教育局里的原告的档案也有多处涂改。原告为此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和教育局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258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张某利用原告的民办教师档案从事民办教师工作且领取任教证,可以认定被告张某多年来未征得原告同意即冒用原告的姓名、档案的事实成立。而被告的上级主管部门疏于管理也是本案发生的原因之一。故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原告的姓名及档案材料,并支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据济南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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