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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妇女权益保障法:执行退休制度不得歧视妇女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8日21:16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8月28日电(记者沈路涛、邹声文、张宗堂)近年来,一些地方的少数单位在女职工退休问题上,采取带有一定歧视色彩的办法,引起有关方面的关注。为此,28日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明确规定,各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还修改、新增了许多条款,以更好地
维护妇女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并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

  决定规定,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决定同时规定,禁止录用未满16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决定还规定,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妇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决定同时还对妇女特别是农村妇女的财产权益给予最大限度地保障。比如,决定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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