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一邮票库管员监守自盗邮票300多万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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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1日14:13 新华网 | |||||||||
新华网贵阳9月1日电(记者何云江)贵州省邮政局集邮公司一库管员利用职务之便,先后监守自盗窃取邮票340多万套(枚),总价值达350余万元。贵阳市中级法院日前开庭,公开审理了这起罕见的邮票失窃大案。 被告人刘勇现年30岁,大专文化,原系贵州省邮政局集邮公司库管员。据公诉机关指控,2003年5月至2004年9月,被告人刘勇在担任贵州省邮政局邮资票品处及贵州省邮政局
经鉴定,刘勇窃取的邮票面值人民币79万余元,价值人民币351万余元。案发后,刘勇家属退缴赃款1.2万元,侦查机关追缴赃款46万余元,追缴赃物邮票面值人民币7.3万余元,经鉴定市场价值为27万余元,已被发还发案单位贵州省邮政局。 庭审中,被告人刘勇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对邮票鉴定达350余万元的价值不予认可。被告方辩称,被告人在销赃时,邮票大部分是以低于国家核定价值面值销售的,只获利70余万元。同时,量刑应以邮票的票面价值为依据。公诉方认为,邮票的价值分为票面值、国家核定价值及市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盗窃邮票、纪念品案值的司法解释指出,对“被盗邮票的价值应以该邮票的国家核定价值为准”。虽然此司法解释是对盗窃邮票的行为作出的解释,但同样适用于本案。考虑到这些邮票存在残损状况,故相关司法鉴定这些邮票价值351万余元,若不考虑上述因素,其总价值将远远大于这个数。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勇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窃取国有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庭将择期宣判此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