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实施 劳资双方禁订“生死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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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1日18:01 新华网 | |||||||||
新华网石家庄9月1日电(记者朱峰)9月1日,《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正式实施,其中明确规定劳资双方不得订立可以免除事故责任的“生死状”,员工正当权益有了强有力的保障。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是河北省首部全面规范安全生产的地方性法规,《条例》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事项上享有的权利,也规定了有关部门在安全生产
从业人员的其他正当权利和义务在《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中也得到了充分确认,他们的权利包括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同时,从业人员也应当履行按章操作、接受安全生产培训等义务。《条例》明确规定了安全生产的四大责任方--政府、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中介机构,还确立了实现安全生产的三大对策体系:事前预防对策体系、事中应急救援体系和事后处理体系。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说,《条例》在制度上保障了从业人员的权利,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应承担的责任,对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可望发挥巨大的积极作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