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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首例:储户钱款被抢状告金融机构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2日16:16 大华网-汕头特区晚报

  本报讯据《信息时报》报道:一储户手持3万多元现金,在芳村某邮政储蓄点内办理业务时,竟然被歹徒公然抢走。储户认为该储蓄点未尽到安全保障之责,应为被抢的心血钱埋单,于是一纸诉状将邮政局告上了法庭。

  昨天,这起广东省首例储户被抢状告金融机构案在芳村区法院开庭。金融机构是否有保障场所安全的义务,储户被抢金融机构是否担责?本案开审吸引了众多旁听者的关注。目
前本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据事主高某回忆,今年6月5日下午4时许,他随身携带现金37510元与朋友黄小姐一道开车到芳村大道西邮政所内的储蓄点办理汇款。进入储蓄点后,高某手持现金站在4号窗口外,准备再取些钱一同汇出。当时4号窗口前只有高某一名顾客,而该窗口的营业员在距柜台1米处左右打电话。高某等得着急,就对正在旁边3号窗口排队的黄小姐说:“等你那边办完了我就去你那里存。”正在这时,突然一名男子从背后过来,将高某手上的37510元全部抢走。歹徒很快跑过保安岗位,冲出业务大厅,逃向大门外并搭乘早已等候的摩托车逃离现场。

  高某又气又心疼,本以为在储蓄点里会很安全,没想到竟然有人公然抢劫,劫匪未能抓获,他怪罪于储蓄点,认为其没能够为客户提供必要的财产安全保障,于是一纸诉状将广州市邮政局芳村大道东支局告上法庭。

  储蓄点:公众场所无保障安全责任

  被告辩称,该储蓄点内的保安平时只是负责协助客户办理业务,跟医院的导医小姐差不多,主要负责协助顾客排队引导顾客办理业务,此外还要帮助邮政客户打包裹。而从监控录像中可以看到,抢夺事件发生时原告将钱举起靠在脑旁,显然是自己没有应有的警惕,因此应当自行担责。

  被告还提出,在车站购票点、商场内也经常发生偷盗抢案件,难道这些案件都要车站和商场来埋单?原告要求被告担责显然是扩大了营业场点的责任。储蓄点的大厅也是公众场所,没有保障安全的法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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