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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开放直销业不意味允许传销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3日07:32 大众网-大众日报

  直销作为一种经营模式最早起源于美国,之后传入欧洲、日本等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直销具有减少流通环节、节省广告投入、实行面对面服务等优点,因而在一些国家迅速传播开来。但因其同时具有交易上的隐蔽性、参与人员的分散性、交易对象的不确定性等特征,在其逐步发展的同时,也很快衍生出商业欺诈行为,特别是传销、“金字塔诈骗”和“老鼠会”等,严重扰乱了正常经济秩序。为此,各国政府都在严格规范的前提下开放直销经营活动;同时通过立法严厉打击利用直销名义进行的欺诈活动。如美国的“禁止金字塔计划”法
案、日本的《无限连锁链防止法》、马来西亚的《直销法》等。

  上世纪90年代初,国外直销公司进入中国。由于我国当时市场发育程度较低,直销逐渐发展成为各种形式的传销活动。

  条例开放直销业并不意味着允许传销。国务院在颁布条例的同时还颁布了《禁止传销条例》,其目的就是在开放并规范直销的同时,一如既往地严厉打击传销。根据本条例规定,直销企业支付给直销员的报酬只能按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最终消费者销售产品的收入计算(实际上禁止了团队计酬),并对提取报酬的比例作了严格的限制。这就从计酬制度上对直销和传销作了区分。凡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直销经营都是合法的,将受到法律的保护;传销则是非法的,有关部门将按照条例有关规定,对这种非法行为进行坚决的打击。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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