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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规范直销严厉打击传销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3日08:28 哈尔滨日报

  新华社2日受权播发《禁止传销条例》、《直销管理条例》。据了解,国务院有关部门目前正在抓紧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社会各界对条例的公布实施也很关注。新华社记者就条例有关内容采访了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工商总局负责人。

  传销危害的突出表现

  问:为什么要制定条例?

  答:近年来,传销进一步发展为以“拉人头”欺诈等为主要形式的违法犯罪活动。传销的危害突出表现在:

  一是传销不仅违反了国务院禁止传销的规定,还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是传销侵害的多是弱势群体。被骗参加传销的人员中,大多是农民、下岗职工、老年人等社会弱势群体,近年来还出现在校学生、少数民族群众等被骗参与传销的情况,绝大多数参加者被骗后血本无归,有的甚至生活无着。

  三是引发治安违法行为和刑事犯罪行为。一些人被骗后走上了偷盗、抢劫、械斗、卖淫等违法犯罪的道路,给社会治安带来隐患;加上一些黑势力犯罪团伙等参与其中,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给社会稳定造成了严重危害。

  四是对社会伦理道德造成冲击。传销引发的夫妻反目,父子相向,甚至家破人亡的惨剧时有发生,在给传销参与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同时,给其家庭也造成巨大伤害,严重破坏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五是传销组织者、策划者对参加人员实施精神控制。传销通过对参加人员培训“洗脑”,宣扬所谓的迅速发财致富等传销理论,使人沉溺于“发财梦”中不能自拔,诱使参加者不择手段大肆从事欺诈活动。

  问:条例规定了哪些查处措施和制度?

  答:为了有效开展打击传销工作,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条例赋予执法部门查询、检查、查封、扣押、申请司法部门冻结违法资金等多项查处措施。为了及时揭露传销违法活动,防止群众上当受骗,避免和减少传销给社会造成更大损失,条例规定了警示、提示制度。对于经查证属于传销的,工商、公安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开发布警示或提示。通过在传销萌芽状态发出预警、对查处的传销案件进行公布,揭露其欺骗实质,减少和避免群众遭受更大损失。

  为了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打击传销,开展群防群治,及时获取案件线索,快速有效打击传销活动,条例规定了传销举报投诉机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工商、公安机关举报。工商、公安机关应对举报线索进行调查核实,依法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经调查属实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给予举报人一定的奖励。

  传销组织者最高罚款200万

  问:从事传销的单位和个人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条例针对传销活动中的不同人员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传销的组织者和骨干分子,设定了最高200万元的罚款;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一般参加人员,予以告诫;对多次参加,屡教不改,虽不属于骨干分子,但又确实诱骗他人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传销参加者,由工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条例还规定,对于为传销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工商部门有权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处以罚款。对于为传销活动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工商部门有权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由有关部门依照互联网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问:如何贯彻实施好这一条例?

  答:条例的颁布对于打击传销,惩治违法犯罪分子,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下一步,国务院将组织有关部门主要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是组织各地人民政府和相关执法部门认真学习条例,建立健全打击传销的工作机制,开展综合治理,切实履行职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认真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

  二是组织开展普法宣传活动,通过新闻媒体、报刊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采取多种方式宣传法律规定,教育群众知法懂法,自觉守法,提高群众识别、防范、抵制传销的能力。

  三是开展专项打击行动,适用条例查处一批大要案件,净化市场秩序,严惩组织者和骨干分子,震慑不法人员,坚决把传销活动遏制在萌芽状态。

  直销企业应当具备四个条件

  问:条例开放直销业是否也意味着允许传销?

  答:条例开放直销业并不意味着允许传销。大家应该注意到国务院在颁布条例的同时还颁布了《禁止传销条例》,其目的就是在开放并规范直销的同时,一如既往地严厉打击传销。根据本条例规定,直销企业支付给直销员的报酬只能按照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最终消费者销售产品的收入计算(实际上禁止了团队计酬),并对提取报酬的比例作了严格的限制。这就从计酬制度上对直销和传销作了区分。凡是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直销经营都是合法的,将受到法律的保护;传销则是非法的,有关部门将按照《禁止传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这种非法行为进行坚决的打击。

  问: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应当符合什么条件?

  答:根据条例规定,一个企业要申请成为直销企业应当具备四个条件:(一)投资者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在提出申请前连续5年没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外国投资者还应当有3年以上在中国境外从事直销活动的经验;(二)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三)依照本条例规定在指定银行足额缴纳了保证金;(四)依照规定建立了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

  不得招募全日制在校生做直销员

  问:条例对直销员制度作了哪些方面的规定?

  答:条例对直销员制度作了以下几方面的规定:

  一是,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招募直销员,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招募直销员。

  二是,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得招募未满18周岁的人员、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全日制在校学生、教师、医务人员、公务员、现役军人、直销企业的正式员工、境外人员及法律以及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兼职的人员为直销员。

  三是,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招募直销员应当与其签订推销合同。未与直销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签订推销合同的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直销活动。

  四是,直销企业应当对拟招募的直销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试。经考试合格的人员,由直销企业颁发直销员证后,方可从事直销活动。

  五是,直销员在直销过程中不得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并应当严格遵守出示直销员证、尊重消费者意愿等直销行为规范。

  问:为了保障消费者和直销员的合法权益,条例作了哪些制度设计?

  答:条例借鉴了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监管经验,确立以下三项制度:

  一是退货制度。条例规定,直销员和消费者在购买直销产品后30日内,产品未开封的,有权凭直销企业开具的发票或者售货凭证向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直销企业服务网点或者推销产品的直销员办理退换货;后者应当在7日内,按照发票或者售货凭证标明的价款办理退换货。

  二是信息披露制度。直销企业应当建立并实行完备的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

  三是保证金制度。根据条例规定,直销企业应当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账户,存入保证金。保证金的数额在直销企业设立时为人民币2000万元;直销企业运营后,保证金的数额应当保持在直销企业上一个月直销产品销售收入15%的水平,但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最低不少于人民币2000万元。

  问:违反条例的单位和个人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答:为保证条例各项规定的落实,条例对违反本规定的各类违法行为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一是,对未经许可从事直销活动或者通过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直销许可的违法行为,条例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直销许可的,还应当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撤销相应的许可。

  二是,对直销企业的其他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以罚款、吊销其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

  三是,对直销员、直销培训员以及其他个人的违法行为,条例规定了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罚款以及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员或者直销培训员资格等行政处罚。(据新华社北京9月2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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