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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在校生禁止搞直销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3日08:32 南京晨报

  据新华社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直销管理条例》,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7类人不得从事直销

  条例规定,申请成为直销企业,应当具备4个条件:投资者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在提出申请前连续5年没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外国投资者还应当有3年以上在中国境外从事直销活动的经验;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依照《直销管理条例》规定在指定银行
足额缴纳了保证金;依照规定建立了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

  条例规定,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得招募下列人员为直销员:未满18周岁的人员;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全日制在校学生;教师、医务人员、公务员和现役军人;直销企业的正式员工;境外人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兼职的人员。 传销最高罚款200万

  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44号国务院令,公布《禁止传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条例针对传销活动中的不同人员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传销的组织者和骨干分子,设定了最高200万元的罚款;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一般参加人员,予以告诫;对多次参加,屡教不改,虽不属于骨干分子,但又确实诱骗他人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传销参加者,由工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同时,条例还规定,对于为传销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工商部门有权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处以罚款。对于为传销活动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工商部门有权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由有关部门依照互联网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开放直销业并不意味着允许传销

  南京还将严查“拉人头”传销 晨报讯昨天,我国《直销管理条例》出台,今年12月1日起施行。《直销管理条例》法规的出台会对南京直销企业带来什么影响,对此记者采访了南京市工商局公平交易局冯驰副局长,冯驰称,《直销管理条例》与《取缔非法传销条例》的出台,将传销从直销中剔出来,使直销合法化,使得工商执法部门取缔传销有法可依。

  据冯驰介绍,条例开放直销业并不意味着允许传销。目前国家批准的类似直销的企业有10家,在南京经营的类似直销的合法企业也是10家。对于以“拉人头”为主,不以推销商品为目的的金字塔型传销方式,一直是工商部门的打击对象。非法传销主要存在于南京六合、溧水等区县,一般是销售子虚乌有的网络产品,产品价格虚高,质价不符,工商部门对此不断打击。(来源: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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