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这座房屋的所有权应当归谁?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3日09:49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合肥晚报问:我母亲2001年与杨某签订了购房合同,以5万元价格购买杨某的房屋。同年底,我母亲就搬进去住了,可房产证却一直未办。2003年,杨某背着我母亲将该房以6万元卖给杜某,并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现在杜某要求我母亲将房屋让出来,我们才知道这件事。我想问一下:哪一个购房合同有效?这个房屋的所有权应该属谁?我母亲应该怎么办?

  检察官:根据法律规定,土地、房产等不动产特权的设置、变更、消灭均采用登记要
件主义,即非经登记,不动产的特权不发生成立、变更、消灭的效力,且自然不得对抗第三人。根据这方面的相关法律规定,你母亲与杨某签订购房合同后,虽已交付使用,但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因此你母亲并没有取得该房屋的合法所有权。而杜某与杨某签订购房合同后即办理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杜某即取得了该房屋的合法所有权,因此这个房屋的产权人应是杜某。

  你母亲和杨某签订的购房合同还是有效的,由于杨某未按照规定把房产登记过户给你母亲,那么杨某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因此,你母亲可以要求杨某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杨某应当返还你母亲的购房款并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问:我家亲戚在自家宅基地建房,邀请了邻居来帮忙。房子的墙砌起来后,其中一邻居从墙里往墙外传砖头,另一人在墙外接,由于墙有2米多高,结果里面的人在传砖头时外面的人没有接住,砸伤了一个过路人。我想问一下,我的亲戚是否要承担民事责任?那两个邻居是否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检察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帮工人在帮工过程中致人损害的,一般由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责任,但帮工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在你讲的这个案件中,你的亲戚是被帮工人,是受益人,应当承担本案的民事赔偿责任,但由于来帮工的两邻居,在墙已砌起2米多高之后,仍采用从墙头上传递砖头欠妥,存在重大过失,也应承担本案的民事赔偿责任,因此你亲戚和两位邻居都应当对过路人被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问:我家亲戚在2002年替人家担保5万块钱,借款人当时讲好到2002年10月20号一定还钱。但钱到期后,借款人没有钱还,跑了。出借人在2003年2月份到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我家亲戚承担连带责任,我想问问法院的判决可正确?我家的亲戚是不是可以免除法律责任?

  检察官:这是借贷关系中的保证问题,对于保证人保证的,关键还是要看你家亲戚在这个案件中保证方式、保证期间是如何与他人约定的,债权人是否主张诉权。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推定为6个月。如果是一般保证,在6个月内债权人未提起诉讼的,那么过了6个月保证人就可以免除保证责任,如果在6个月内提起诉讼,那么从判决生效之日起,在2年内,债权人均可以向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你的亲戚应当承担连带保证的法律责任,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来源:合肥晚报)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