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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理由退学应予退费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3日10:17 西安新闻网-西安日报

  本报讯(记者陈新实习生李卓)根据我市教育主管部门明文规定,西安市各级各类中小学校学生入学后因正当理由不能坚持学习,要求退学者,学校应准予退学,并按规定退费,各中小学校不得无故推诿。

  根据规定,公办中小学学费的退费标准为:开学1个月内,按已收金额的50%退费,开学2个月内,按已收金额的20%退费;超过2个月的不再退费。民办中小学校学费(含住宿费
)的退费标准为:开学1个月内,按已收金额的75%退费;开学2个月内,按已收金额的45%退费;开学3个月内,按已收金额的20%退费;入学超过3个月的不再退费。退费时间以书面申请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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