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传销最高罚200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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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3日10:29 大众网-半岛都市报 | |||||||||
据新华社北京9月2日电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44号国务院令,公布《禁止传销条例》,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举报传销行为。 条例针对传销活动中的不同人员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传销的组织者和骨干分
同时,条例还规定,对于为传销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工商部门有权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处以罚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