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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传销最高罚200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3日10:29 大众网-半岛都市报

  据新华社北京9月2日电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44号国务院令,公布《禁止传销条例》,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举报传销行为。

  条例针对传销活动中的不同人员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传销的组织者和骨干分
子,设定了最高200万元的罚款;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一般参加人员,予以告诫;对多次参加,屡教不改,虽不属于骨干分子,但又确实诱骗他人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传销参加者,由工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条例还规定,对于为传销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工商部门有权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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