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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城市种畜场败诉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5日09:54 中国环境报

  近日,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依法做出判决,维持麻城市环保局对该市种畜场拒缴排污费的行政处罚。

  今年4月14日,麻城市环保局工作人员前往麻城市种畜场调查其养殖排污情况。次日,麻城市环保局依据麻城市种畜场自报的养殖数核定其应缴排污费,并向其送达了《排污核定通知书》,麻城市种畜场对此未提出异议。随后,麻城市环保局于同年4月22日、4月29日、
5月16日分别向麻城市种畜场下达了《排污费缴纳通知单》(公示了应缴排污费的计算标准)、《排污费限期缴纳通知单》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麻城市种畜场均未予理睬。5月27日,麻城市环保局以麻城市种畜场拒不缴纳2005年1~4月排污费3732元为由,向麻城市种畜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麻城市种畜场对此决定不服诉至麻城市人民法院。

  麻城市种畜场称,麻城市环保局所做的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对象不符,因养殖场已承包给养殖户,场内管理人员只负责收取租金,无缴纳排污费义务;且麻城市环保局未送达排污缴纳通知书和处罚告知书、没有做调查笔录就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属证据不足、程序不合法、收费不规范,请求对该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撤销。

  法院经审理认为,麻城市种畜场系从事畜禽养殖、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依法接受环保行政部门对其排污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其将场地分包养殖属内部承包行为,不得对抗国家环境法律的规定和环保部门的行政执法管理。麻城市环保局确定麻城市种畜场为被处罚人正确;下达的罚款行政处罚系在其违法事实成立的情况下,依照法定程序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该行为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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