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移贪污受贿款应该列入洗钱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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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5日15:18 深圳晚报 | |||||||||
据新华社电中国人民银行4日发布的信息称,《反洗钱法》起草工作目前已取得重要进展。我国将有步骤地将反洗钱监管领域扩大到证券、保险行业,特定非金融行业也将尽快被纳入反洗钱监管范围。专家称转移贪污受贿资金应列入洗钱罪。 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说,针对我国现行《刑法》第191条洗钱罪规定存在上游犯罪范围过窄,洗钱罪犯罪构成主观要件规定过于严格等问题,反洗钱法起草工作小组同步开展了修
周小川说,金融监管部门应认真总结在银行业反洗钱监管工作中取得的经验,有步骤地将反洗钱监管领域扩大到证券、保险行业。 周小川说,有关成员单位应抓紧研究在律师、会计师、房地产、拍卖等洗钱高风险行业建立反洗钱监管制度。(李若愚) 作者: 发表评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