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和省工作委将兰州语言文字工作进行评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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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6日12:06 兰州新闻网 | |||||||||
本报讯国家和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将于9月5日至8日对我市语言文字工作进行评估验收。5日下午,评估团、评审团和观摩团成员陆续到达兰州。评估团于昨晚19时召开了预备会议。 记者从会务组了解到,从6日下午起,4个评估组将分别对4个重点领域的23家单位进行检查评估。评估的主要内容是语言文字管理工作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情况,具体包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摘登② 第十一条汉语文出版物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汉语文出版物中需要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应当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必要的注释。 第十二条广播电台、电视台以普通话为基本的播音用语。 需要使用外国语言为播音用语的,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批准。 作者:记者任德京 孔德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