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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入股煤矿22日前须撤资 逾期不撤者就地免职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8日16:52 大华网-汕头特区晚报

  本报讯广东省纪委、省监察厅、省国资委、省安监局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工作,要求已经投资入股煤矿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必须在本月22日之前撤出投资。省纪委、省监察厅昨日公布举报电话,鼓励煤矿职工和群众举报。

  最近,国务院办公厅发出通知,要求各地认真查处煤矿安全生产和煤矿事故背后的失
职渎职、官商勾结和腐败现象。我省各地成立由纪检监察机关牵头的清理纠正工作小组,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问题进行清理纠正。省纪委、省监察厅要求,凡本人或以他人名义已经投资入股煤矿的上述人员,要在2005年9月22日之前撤出投资,并向本单位纪检监察或人事部门报告、登记,注明投资单位、投资时间和数额、资金来源以及撤出资金的证明等。对逾期没有如实登记撤出投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采取其他手段继续投资入股办矿的人员,一经查出,一律就地免职,然后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南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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