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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有丈夫国外又结婚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9日10:20 每日新报

  涉案妇女未被追究重婚责任张家民马志国

  新报讯【记者张家民通讯员马志国】一名中国妇女在未与国内丈夫离婚的情况下,又在澳大利亚与一名当地男子结婚。澳大利亚男子得知真情后,在国内提起诉讼,要求与“妻子”离婚。我国法院有权审理这起案件吗?是否应以重婚罪追究该妇女的刑事责任?昨天,本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法官在接受采访时,对这些问题做出解答。

  本案原告迈克今年50岁,系澳大利亚国籍。被告周某今年44岁,系中国国籍。迈克和周某于2002年10月在澳大利亚一家婚姻介绍所相识,同年12月二人在当地登记结婚。2003年3月,二人回到国内居住。日前,迈克来到法院起诉,要求与周某离婚。迈克的起诉理由是,周某在与其登记结婚时,在国内有婚姻关系存在,其行为构成重婚,他被周某欺骗和愚弄了。

  法院经查证实,迈克所述情况属实,周某与迈克登记结婚时,在国内确有婚姻关系存在。但周某与迈克回国3个月后,与前夫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现迈克和周某在国内都有住所地。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该案是否应由澳大利亚法院审理?周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这些问题引起关注。

  南开区法院法官认为,我国法院对此案具有确定的管辖权。我国的法律适用原则是以属地主义为主,并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其目的就是维护本国利益,坚持主权原则,而又尊重他国的主权。本案被告是中国公民,按照属人原则,应当适用我国法律。原告是外国人,但在我国有住所地,按照属地原则,也应当适用中国法律。而且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我国法院对本案具有不可争议的管辖权。

  是否应追究被告周某的重婚责任呢?法官认为,被告周某在与原告办理登记结婚后,也办理了与前夫离婚的手续,这种补救使其与前夫婚姻关系处于消灭状态。而且,周某重婚行为未引起严重后果,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周某的重婚行为属于自诉范围,而周某的前夫未提起诉讼。再有,周某的行为如造成了严重后果,按照我国《刑法》规定,最高可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刑法》第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追究。”因此,被告周某的重婚行为,已经没有追究刑事责任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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