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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能否承受30元罚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0日10:29 兰州新闻网

  听证四焦点:

  一是《草案》中规定的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是否恰当;二是《草案》中对部分违法行为按《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罚款幅度的上限处罚,是否恰当;三是《草案》中对公路客运、货运机动车超员、超载设定的处罚幅度是否恰当;四是法规正式名称如何选择。

  听证陈述人:

  在14个陈述人中,有9人是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从报名申请参加听证会的群众中遴选的,4人是有关单位推荐的,1人是听证机构邀请的。听证陈述人中有来自基层的交警,有来自运输公司的管理人员和驾驶员,有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有律师和普通市民。省人大常委会还从听证陈述人以外的报名人及有关单位中邀请了40名旁听人员旁听听证会。

  本报讯9月9日上午,省人大常委会举行《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规定(草案)》立法听证会,就群众关心的几个焦点问题,公开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14名听证陈述人围绕四项听证内容,对自己所持的观点进行了充分的说明、论证。

  对行人罚款10元—30元是否恰当

  《草案》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条规定,行人不按交通信号指示通行、跨越道路隔离设施、在道路上滑旱冰、进入高速公路等,将被处以10元———30元的罚款。

  焦点:《草案》中规定的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是否恰当?

  正方:《草案》的规定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从交警部门的统计数据来看,在引发交通事故的诸多原因中,由行人违规造成的事故占了很高的比例。因此,纠正行人的交通违规行为应该以严厉的处罚为主,以罚促教。以前,交警部门在处理交通违规行为时,往往对机动车驾驶员予以重罚,而对行人、乘车人处罚较轻,甚至不处罚,致使行人、乘车人的法律意识淡薄,无视交通法规的存在。

  反方:《草案》规定的处罚标准过高,不符合我省城乡居民的实际收入水平。罚款只是一种手段而不是目的,特别是对未成年人、外地来兰的务工人员,更应以教育为主。因为他们违反交通法规,有时是因为不懂法,对交通法规不了解,如果只是一味地罚款,何以体现“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以教育为主更能体现出执法的人性化和人情化,树立交警的良好形象。

  罚款和教育哪个更重要?

  焦点:《草案》中对部分违法行为按《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罚款幅度的上限处罚,是否恰当?

  正方:治重症要敢于用猛药。严厉的处罚可以对违反规定的人以警戒,使大家不敢违规,不愿违规。例如新加坡、香港对违反交通法规的人处罚就很严厉,罚款的额度也很高。事实证明,管与不管不一样,罚与不罚不一样,罚多罚少不一样。其实,严厉的处罚正是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关爱。相反,软弱、仁慈则是对违规行为的放纵,是对生命、财产安全的一种漠视。

  反方:就我省经济发展的实际状况而言,《草案》设定的处罚额度不宜过高,应取下限。尤其在一些贫困地区,人们恐怕无力承担高额罚款。事实上,《草案》应对违规行为按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对一些严重危害交通安全的行为,如酒后驾车,应该重罚;但对危害程度相对较小的违规行为,还应以教育为主。

  对超载车辆该不该重罚

  《草案》第十一条规定,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按超员比例不同,处200元——2000元罚款;《草案》第十二条规定,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货量的,处500元罚款;超过核定载货量30%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2000元罚款。

  焦点:《草案》中对公路客运,货运机动车超员、超载设定的处罚幅度是否恰当?

  正方:机动车超员、超载存在着严重的安全隐患,很多恶性、重大交通事故都是由超员、超载造成的,所以“治超”必须采取最为有效、最为严厉的处罚手段。同时,治理超员、超载还有利于整顿和规范运输市场无序的竞争状态。“治超”是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迫切需要,刻不容缓。

  反方:虽然治理超载非常必要,但《草案》也应该对超员、超载区别对待。例如,很多客车有超员现象,但其中的婴幼儿从严格意义上来说,不应计算在内。《草案》应该在一些具体细节上进一步斟酌、细化。

  两种观点:法规正式名称的确定

  焦点:法规名称选择以下哪一个更为恰当,是《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规定》,还是《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执行标准规定》?

  观点一:法规的名称用《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规定》更合适。因为治理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并不是根本目的,我们不应该忽视教育的作用和意义,这个名称可以使交警执法时的处罚更有法律依据。

  观点二:法规的名称应该用《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执行标准规定》。因为《草案》主要是对罚款及罚款的额度作了详细规定,并没有涉及其他处罚手段,将法规的名称定为“罚款执行标准”似乎更为妥当一些。

  作者:记者贾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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