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提醒毋丢“工资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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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1日08:05 大众网-齐鲁晚报 | |||||||||
新华社石家庄9月10日专电(记者曹国厂)记者从河北省消费者协会了解到,在石家庄一家私企上班的张冲(化名)近日因为和单位发生了劳资纠纷,到劳动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时被告知缺少充分的证据——工资条,因而无法证明单位是否已经足额发放了工资。 张冲说自己领工资时从来没拿过工资条,如今因为一张小小的工资条竟然把他弄得没处说理。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认为,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工资条”可
河北省消协有关劳动法专家认为,企业不给职工提供工资条是一种侵权行为,同时也提醒劳动者拿到工资条后要做到“四看”:看工资发放的时间是否是按 劳动合同规定的时间发放的,一般用人单位应当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如遇法定休假节日或休息日,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不得推迟支付工资。 看工资总额是否是按照劳动合同签订的数额足额发放,单位可以按有关部门的规定,扣除职工的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个人所得税,其他项目非特殊情况不得扣除,也不可以用实物代替货币工资。 看个人所得税,每个城市的征税起点不同,个人可根据当地所得税标准计算自己应交纳的税额。 看“四险一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这五项费用是否已经扣除,是否已经进到自己的个人账户,查询方式可以向单位所在地区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查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