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11·27”车祸肇事司机被判6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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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1日08:09 大众网-齐鲁晚报 | |||||||||
据新华社西安9月10日电陕西周至县“11·27”特大交通肇事案8日在周至县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公开审理,被告人李波被一审判处6年有期徒刑。 2004年11月27日,李波驾驶一辆四川籍大客车在行至周至县境内时发生特大交通事故,造成26人死亡、46人受伤的惨剧。
周至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查明:被告人李波在核载51人的大客车上拉运乘客72人,由于超载、超速,加之面对特殊紧急情况采取措施不当,致使所驾车辆翻入右侧7.5米深的河床中,致26人死亡、46人受伤,造成特大交通事故。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李波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他乘客无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