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新交规”获市民交口称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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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1日15:31 新民晚报 | |||||||||
据新华社天津9月10日专电(记者曾志坚)天津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近日审议通过了《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并将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这一“新交规”9日正式公布后,受到天津市民交口称赞,成为全市热门话题。 这部“新交规”从制定理念到具体内容和执法手段,都突出了人文关怀。
“新交规”主要内容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施交通技术监控应当“公开”进行,并将记录的事实及时通知当事人,履行告知义务,并为当事人查询有关情况提供方便。 任何人不得在交叉路口、车行道、桥梁、地道、涵洞、过街天桥等地散发宣传品、兜售商品或者乞讨,过往车辆的驾乘人员也不得接受、购买或者施舍。对“居心不良”的行人故意与机动车“碰瓷”的,“新交规”规定机动车不承担责任,等等。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该按照国家和天津市的有关规定按比例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和改作他用。机动车禁止占压盲道,机动车遇盲人、残疾人、孕妇、老年人、儿童时应停车让行,在学校、医院、幼儿园、养老院门前应减速行驶等等。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特种车辆行驶中要携带“使用证”,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灯、警报器,不得闯红灯、走单行路、禁行路、强行超车、逆向行驶等,否则将处以罚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