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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让副县长成“资本家”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2日10:11 法制早报

  王树华仕途、商途大事记

  -1994年,王树华担任天生桥水泥厂厂长,参与了竹园镇党委、政府对7家集体企业的强行合并,被任命为合并 后的天桥华贸有限责任总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不久,被提拔为副镇长。

  -1996年,王树华升任镇长,同时承包了天桥华贸有限责任总公司,成为该公司的实际受益人。

  -1998年,时任弥勒县副县长的王树华领导全县的改制工作,经过改制后,天桥华贸有限责任总公司正式成为他 的私营企业,王一夜之间拥有了千万资产。

  -2001年7月,王树华被免去弥勒县副县长职务,调往红河州工商联担任副会长一职。

  □本报记者陶勇发自云南

  2005年8月,云南省弥勒县竹园镇部分党员和群众再次来到红河州纪委反映原弥勒县副县长王树华借“改制之机 ”将该镇7家集体企业无偿占有的问题,但红河州纪委的答复还是和以前一样:王树华没有问题。竹园镇的党员和群众再次失 望了。

  强行合并

  云南省弥勒县竹园镇有滇南第一重镇之称,具有发展经济的得天独厚条件。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当地群众积极响应 镇党委号召,通过投工投劳、集体贷款等形式,先后创办了天生桥水泥厂、跌水电站、花园糖厂、碳素厂、拖拉机、站纸袋厂 、电影院、文化娱乐中心7家集体企业。

  正当这些企业进入“黄金发展期”的时候,竹园镇党委却下发一纸文件,决定合并7家企业。

  1994年9月28日,竹园镇党委以竹发(1994)19号文件发布《关于成立弥勒县天桥华贸有限责任总公司 的通知》,《通知》指出:为了进一步改革开发和搞活市场经济,提高竹园镇企业的整体素质,强化总体活力,优化产品结构 ,改善企业管理,推动企业发展,成立集团公司势在必行,做到船大好挡风。经弥财发(1994)17文件批复,同意成立 弥勒县天桥华贸有限责任总公司。

  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将镇属的天生桥水泥厂、电站、花园糖厂、碳素厂、拖拉机站、纸袋厂、电影院、文化娱乐中 心等集体企业交华贸公司经营管理。”

  然而,匪夷所思的是,这样的合并事先并未经过股份制企业(电站)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以及其他企业职工大会讨论通 过,同时,也没有进行清产核资,合并后也没有办理任何法律移交手续。

  时任镇党委副书记的白有录至今仍表示,对据称是经过镇党委研究通过的竹发(1994)19号文件不知情。

  原镇企业办党总支书记杨树生说:“镇党委书记兼镇长李国强亲自带领王树华进电站撤换站长朱光雄等人的领导职务 ,强行让股东解散,勒令股东退股,将电站所有权和经营权无偿交给王树华掌控,使天桥华贸公司无偿占有电站固定资产四百 多万元,电站存款两百多万元。”

  白友录激愤地说,“全镇人民投工、投劳、贷款搞起来的企业被强行占有,这是“贪污”集体财产。

  担任过电站站长、镇企业办主任的何金文还透露了一条信息,李国强、王树华等采用假冒电站站长朱光雄签名的方式 ,向弥勒县工商局申请注销了电站的法人手续。

  违规承包

  弥勒县天桥华贸有限责任总公司成立后,镇党委书记李国强和副镇长王树华被“任命”为公司的董事;同年10月, 王树华被“任命”为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在此前后,王被任命为竹园镇副镇长,就这样,集政、企领导职务于一身。

  1996年,王树华由副镇长升任镇长,按理说,应该解除天桥华贸总公司董事长一职,可是,竹园镇党委却下发了 一份让人难以理解的文件——《竹园镇人民政府与天桥华贸总公司经济承包合同》,将天桥华贸总公司正式承包给王树华个人 。

  该承包合同漏洞百出:明明是1996年签订的合同,却将承包起始时间提前到了1994年,而且没有承包终止期 限;这些集体企业年产值合计在五六百万元左右,王树华却只需要缴纳承包金60万元(以后逐年递增5%);明明只是承包 合同,却作了产权变更的决定:当债务(据介绍8家企业合并时,没有债务)还清后,镇政府享有30%的股权,承包人王树 华享有70%的股权。

  这样的决定竟然得到了弥勒县政府的支持,该县办公室在弥政办复(1996)13号文件《关于竹园镇人民政府与 天桥华贸总公司经济承包合同的批复》中,同意竹园镇镇政府将天桥华贸总公司承包给镇长王树华。理由竟然是王树华系竹园 镇镇长,由他承包华贸总公司“便于履行承包合同”。

  这样的决定公然与国家政策相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务员不得有“从事或者参与营 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行为。

  据悉,早在1988年,中共红河州委和州政府就出台文件,要求各地政、企分开,党政干部不得经商或在企业中兼 职。王树华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仍然“承包”了天桥华贸总公司。

  异常改制

  没过多长时间,王树华升任弥勒县政府副县长,分管乡镇企业,但他依然是天桥华贸总公司的承包人,集商人与官员 身份为一身,成为名副其实的红顶商人。

  事情并未就此结束,不久之后,副县长王树华成了天桥华贸总公司的“真正主人”,机会来自于“改制”。

  1998年,云南省对全省的集体所有制企业进行改制,弥勒县是全省两个试点中的一个。

  中共弥勒县委颁发24号文件,指导全县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改制工作。并要求进行改制的集体企业严格遵守国家法律 法规。

  改制的原则是谁投资,谁所有;使投资方、经营方和劳动者三方满意;既尊重历史,又注重现实。但是,作为投资者 的竹园镇的百姓却只有看的份。

  作为分管乡镇企业的县领导,王树华担任改制领导小组的副组长。但是,这并没有妨碍他“接手”天桥华贸总公司。

  最终,弥勒县乡镇企业局下发文件——《关于对天桥华贸总公司的产权界定的请示的批复》,同意将天桥华贸总公司 变更登记为私有企业,把70%的产权——折合人民币959.87万元界定给天桥华贸总公司承包人、时任弥勒县副县长的 王树华。

  富有戏剧性的一幕是,这份弥城乡企字(1998)32号文件除了抄送竹园镇政府之外,抄报的县领导正是副县长 王树华本人。知情人士指出,作为县改制领导小组副组长的王树华亲自“批准”了这份产权界定书。

  弥勒县乡镇企业局批复同意这份产权界定的理由是:改制是竹园镇党委、政府与天桥华贸总公司双方“协商界定”的 结果;而竹园镇党委、政府如此做的理由是:他们认为,镇办集体所有制企业的产权属于镇政府,他们完全能够“代表”群众 做出这样的决定。

  其实,早在几年之前,王树华就变更了这些集体所有制企业的产权。弥勒县工商局企业登记股原股长赵明高向记者证 实,1994年,王树华到局里要求登记成立天桥华贸有限责任公司,并将竹园镇所有集体企业全部归其公司所有。赵明高通 过审查和实地调查发现王树华的申请不合法,首先是因为他的公司没有一分钱投资,第二是竹园镇所有乡镇集体企业没有清产 核资,所以坚持原则不予批准。王树华见赵不批,便找到县委书记马庭龙,马随后在一个会上对赵点名批评,不久,将赵的企 业登记股股长撤职,直到王树华将公司登记手续办好后,才又恢复赵的职务。

  调查结论

  王树华副县长和红顶商人的双重身份一直保留到2001年。

  这年7月,弥勒县十一届人大常委会“依据县领导不能经商的精神”,免去王树华副县长的职务。不久,王树华走马 上任红河洲工商联副会长。

  王树华从1994年至2001年间,从竹园镇副镇长到弥勒县副县长,从承包天桥华贸总公司到把这家公司变为私 营企业,以及从担任副县长到工商联副会长,当地群众、党员一直奔走于各级主管部门反映问题。但是,迄今为止,他们没有 得到满意的答复。

  2002年11月12日,弥勒县政府责成县政府办、城乡局、经贸局,组成联合调查组再次到竹园镇开展调查。

  对于党员群众反映的天桥华贸总公司成立、承包给王树华经营和变更所有制性质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的问题,联合调查组没有正面回答。

  相反,联合调查组认为天桥华贸总公司成立、承包给王树华经营和变更所有制性质等均符合省政府的乡镇企业深化改 革总体要求以及有关省领导批示和弥勒县委、县政府制定的《关于乡镇企业深化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

  最后调查结论是:“天桥华贸总公司的改制工作,既考虑了集体投资的合法效益,又有利于企业的经营、决策的及时 性,是与当时乡镇企业改制工作的相关政策规定相一致的。”

  2003年10月3日,何金文、杨树生、朱光雄、谭忠平、严文等95名党员和54名职工联名向中共云南省委、 政府、省纪委等有关部门举报。

  中共云南省纪委接报后非常重视,向中共红河州纪委下达督办令,州纪委派出调查组进行调查,但结论仍然是“没有 发现王树华有违纪违法行为”。

  就此事,记者采访了中共云南省纪委与红河州纪委。

  红河州纪委信访室主任毛国林答复记者说:“这是省纪委督办的案子,州纪委曾经组织过一个调查班子,分成9个小 组,进行了几个月的调查,没有发现王树华有违纪违法行为,但他们不服,一直在告状。”

  当记者要求提供能够证明王树华“没有违纪违法行为”的有力证据时,毛国林表示调查案卷已经移送省纪委。

  云南省纪委信访室主任刘钧回复记者说:2003年省纪委收到竹园镇党员群众的举报信后,很重视这件事,按照管 辖规定(被举报人为副处级干部,归州纪委负责审查),将材料下转并督办红河州纪委处理,而红河州纪委已经就此进行过调 查,送交的调查报告表明,没有发现王树华有违纪违法行为。

  但刘钧表示,州纪委报送给省纪委的只是结论性报告,比较详细的调查结果还需要从州纪委了解。

  虽然红河州纪委认为王树华并无违法事实,但是,一些关键性的问题,他们却不能做出回答。

  记者询问的第一个问题是,竹园镇镇党委颁发的关于7家企业改制的竹发(1994)19号文件,既然经过镇党委 讨论,为什么时任镇党委副书记的白有录不知情?对此,毛国林表示党委通过的文件党委副书记不知情是不可能的,只不过有 时候党委书记可能在外面出差或者开会,才可能“不知情”。

  记者又问,弥勒县工商局企业登记股原股长赵明高因为发现王树华的产权申请不合法,坚持原则不批准华贸公司注册 ,为什么招致撤职?毛国林说,“这个在电话上说不方便”。

  记者的最后一个问题是,弥勒县政府办公室回函同意镇长王树华承包华贸总公司;弥勒县乡镇企业局下文确认将天桥 华贸总公司变更登记为时任弥勒县副县长的王树华的私有企业,是否有合法依据?“这个在电话上不能透露。”毛国林回答。

  上访代价

  原竹园镇玛钢厂厂长谭忠平气愤地说:“多年来许多群众对李国强、王树华的卑劣行径敢怒不敢言。1995年竹园 镇副镇长马存喜因为反映情况被王树华指使手下殴打住院,还有企业职工举报多次都被王树华报复,并一律开除公职。200 1年12月18日,天生桥水泥厂40多名职工联名举报,又被王树华一一“审讯”,勒令强行交出揭发材料和联名名单。”

  诸多事情,只有王树华最有发言权。然而,当记者拨通王树华的电话,表明采访意图后,王婉言拒绝,“你去找纪委 。”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务员不得有“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第十五条规定:集体企业的合并、分立、停业、迁移或者主要登记事项的变更,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由企业提 出申请;第十六条规定:集体企业的合并和分立,应当遵照自愿平等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

  第十二条规定:国家保护乡镇企业的合法权益;乡镇企业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干预乡镇企业的生产经营,撤换企业负责人;不得非法占有或者无偿使用乡镇企业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

  第三十八条指出,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一) 非法改变乡镇企业所有权的;(二)非法占有或者无偿使用乡镇企业财产的;(三)非法撤换乡镇企业负责人的;(四)侵犯 乡镇企业自主经营权的。

  《关于在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加强金融债权管理的通知》(国务院)

  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必须经过严格的资产评估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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