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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开庭审理大连上海“盘起”之诉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2日10:36 法制早报

  上海“盘起”律师:催要货款是假,霸道行径是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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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世界知名企业日本盘起集团独资子公司大连盘起与其在中国地区(不含台湾、港澳 )惟一销售代表机构——上海盘起“家”务事,备受关注。

  2.2003年5月,大连盘起起诉上海盘起,然而同一天其法定代表人却赴上海谈合作。

  -出场律师

  北京律协刑诉委员会秘书长

  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

  李肖霖 律师

  □实习记者章平

  委托销售

  两年后收回成型市场

  2005年8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上海盘起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盘起)与盘起工业(大连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盘起)联营合同纠纷一案。

  盘起集团是一家跨国经营的日本企业集团公司,其经营的塑料模具、冲压模具的标准件和配件畅销法国、

意大利、德 国、英国、韩国、北美、东南亚等国家和地区。

  日本盘起集团在中国境内设立了独资子公司——大连盘起。

  “法院拖了两年以后,始终劝说上海盘起放弃诉讼请求,在上海盘起与大连盘起达不成调解协议的情况下,辽宁省高 级人民法院才下达一审判决。”上海盘起的代理律师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李肖霖地说。

  2000年7月,日本盘起公司为了进一步推进在中国市场的销售活动,与大连盘起共同作出一份决定:《建设盘起 中国营销网络、设立上海盘起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该决定中这样写到:上海盘起作为盘起集团成员,是注册中国 的有限责任公司(法人),是盘起集团在中国地区(不含台湾、港澳)的惟一销售代表机构。大连盘起有责任按照盘起集团的 标准,按质、按时、按量地供给上海盘起所需产品;上海盘起作为盘起集团在中国地区的销售代表机构,有责任开拓、发展盘 起集团和盘起大连公司产品在中国地区的市场。

  同年8月,大连盘起依据上述《决定》与上海盘起签订了一份《业务协议书》。

  依《协议》规定:“上海盘起自筹资金组建‘上海盘起贸易有限公司’,作为大连盘起不能从事国内零售贸易的补充 ,独家代理大连盘起的产品,经销期限20年,即自2000年9月至2020年8月。”该协议还特别规定:“大连盘起新 组建销售机构必须经上海盘起同意。”

  “由于我们的努力,2000年8月至2000年12月,上海盘起完成销售盘起产品500万元人民币,销售利润 80万元人民币;2001年度,上海盘起销售盘起产品2235万余元,实现销售利润471万元;2002年4月,上海 盘起实现盘起产品销售收入高达800万元人民币”。上海盘起的法定代表人粱崇宣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然而,2002年4月中旬事情却发生了转变。4月19日日本盘起决定撤销上海盘起。

  起诉当日

  法定代表人还谈合作

  对上海盘起拖欠大连盘起货款一事,从大连盘起递交给法院的辩护词中看到:“上海盘起收到货物,不按时向大连盘 起付款,累计拖欠货款达700万元。”

  当记者就此询问大连盘起的代理律师路律师是否有相关证据能证实上海盘起拖欠货款时,他肯定地说:“如果我们没 有证据,那还起诉干什么?”但是当记者想进一步了解具体情况时,路律师却说: “此案正在最高法院审理,现不方便回答 。”

  在辽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中给出了答案:“原告上海盘起共有货款人民币5,916,866.41元尚未给 付被告大连盘起,但被告此前没有催收过。”

  就法院认定的“被告此前没有催收过货款”,代理律师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李肖霖律师称,所谓的上海盘起拖欠大 连盘起货款,这只不过是大连盘起为了给自己的霸道行径合法化编造出来的理由。而且判决书也认定大连盘起也从来没有向上 海盘起催过货款,“更令人感到莫名其妙的是,就在起诉这一天,大连盘起的法定代表人森久保有司亲自专门飞到上海,和上 海盘起签署了如何继续搞好销售活动的协议。但实际上他们已经在大连法院以上海盘起拖欠货款为由将其告上法院,并要求查 封其账号。”

  而且据李肖霖律师称,其后大连盘起高薪挖走上海盘起的经销人员,破坏上海盘起与客户的关系,剥夺其经销利益, 企图迫使上海盘起将市场让位于大连盘起。

  同月22日,日本盘起及大连盘起又作出对梁崇宣个人的《撤销委托书决定》,并于当日向梁崇宣送达了上述决定书 。其后大连盘起先后向客户发出《紧急通知》、《敬告客户》,重申大连盘起不再授权上海盘起经营盘起品牌的产品。

  7月大连盘起又相继在重庆、青岛设立“办事处”、“出张所”、“联络部”公然进行销售活动。

  李肖霖律师针对大连盘起上述一系列行为,对记者说:“这足以看出大连盘起撕毁合同的真正目的是为了抢夺销售权 。这些也可以在大连盘起发出的文件中体现出来:

  1.2002年4月22日大连盘起发给各客户的文件上写到:上海盘起的成立是为大连工场的营销领域拓展了空间 。

  2.自上海盘起成立以来,在营销一线全体员工的积极努力下,使得大连工场的国内销售业绩得以不断提升,国内销 售业务的发展处于良好势头。

  3.在他们4月22日发给所有客户的《紧急通知》当中,开宗明义地声明:“为了满足中国市场的需求,实现与客 户的”零距离对接“服务,降低中间商环节带来的时间差,信息差、价格差,我公司决定从即日起撤销上海盘起,改由我公司 直接服务于客户。”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两年后,于2005年3月22日判决大连盘起赔偿因提前解除协议给上海盘起造成的部分经 济损失,原告其他诉求不予支持。

  上海盘起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最高人民法院。

  专家观点

  此类协议不许随意撤销

  双方签署的该《业务协议书》是否可以单方面撤销?

  对此案,江平、陈桂明、赵旭东、张卫平、崔建远等法律界权威人士就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发表了意见:

  协议签署后不可以单方面随意撤销。因为这里的协议属于双方各自进行经营性的协议。双方都为了履行协议作了投入 和大量的工作,一方的撤销必然给对方带来重大的损失,这一类协议不允许随意撤销,除非出现法定的撤销条件。

  另外,对违约后的赔偿额度计算也提出了意见,认为可以以当年的收益和行业的平均利润率进行计算。

  -双方观点-原告(上海盘起):

  1.双方签订的《业务协议书》是业务分工合作的联营合同,而并非一审判决认定的委托合同,而且联营协议约定的 权利义务非常清楚。

  2..《业务协议书》规定了“有效期”,表明被告放弃了任意解除权。就像夫妻关系,两口子吵架分居,但绝不能 因此就意味着婚姻关系已经结束。双方未经合法的程序解除婚姻关系,婚姻关系始终都是合法存在的。

  3.所谓被告称原告“拖欠其货款”和“财务不透明”违约在先,是由于被告从来没有向原告催过货款。

  4.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损失人民币5000万元。被告人的违约行为给原告人带来巨大损失。

  被告(大连盘起):

  1.《业务协议书》不是联营合同,而是委托合同。具体体现为:

  其一,被告是盘起集团在中国的制造基地,而原告作为盘起集团的销售代表机构,发展盘起集团和被告在中国地区的 市场等诸项内容,只能说明被告授权原告行使销售权,并不能说明该协议是一个联营合同。

  其二,原告从被告处提取货物,是其实现销售权所必需的,它不是市场中的买卖,不能因此否认《业务协议书》的委 托合同性质。

  2.原告以合同“有效期”的约定为由,做出被告放弃了法定解除权的推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原告收到货物,不 按时向被告付款,累计拖欠货款,达700万元,已达到法律规定解除条件。

  所以,被告解除协议,既符合双方约定,又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在2002年4月22日通知原告解除后,《业务协 议书》即依法终止,对双方再无约束力。

  故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业务协议书》,没有事实根据。

  3.被告依法解除委托合同,不构成违约,不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更不应赔偿原告所要求的预期利益损失。原告要 求被告赔偿5000万元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根据。

  原告一方面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协议,一方面又要求预期可得利益自相矛盾。

  另外,原告的计算依据不足,且原告违约在先,被告依法解除合同,原告主张预期可得利益无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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