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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知识点精讲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2日10:39 法制早报

  -名师讲座-

  □中国政法大学隋彭生教授

  第七部分诉讼时效

  一、主要考点提示

  (一)诉讼时效的法律效果

  出题角度:超过诉讼时效后,认可行为的效力。

  (二)诉讼时效的期间

  出题角度:适用2年、1年、3年、4年诉讼时效的具体情形。

  (三)诉讼时效的起算

  出题角度:常见情形的起算点。

  (四)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

  出题角度:中止、中断的条件。

  (五)除斥期间的长短、类型、起算点

  出题角度:适用6个月、1年或5年除斥期间的情形及其起算点。

  二、基本规定和基本理论

  (一)诉讼时效届满的法律效果

  1.超过诉讼时效起诉,法院应当受理,但原告的胜诉权消灭。

  2.“民通意见”第171条规定:“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翻悔的,不予支 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规定:“超过诉讼时效 期间,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的还款协议,属于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的精 神,该还款协议应受法律保护”。故超过诉讼时效,实体权利(权利本身)并不消灭,义务人可以自愿履行或放弃时效利益。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债务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的,视为对债务的重新确认。

  这需要与另一种情形相区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 签字问题的批复》中规定:“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依法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的,保证责任消灭。保证责任消灭后,债权人 书面通知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清偿债务,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的,人民法院不得认定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

  (二)诉讼时效期间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2年)

  没有规定的,适用2年的普通诉讼时效。下面有一些具体规定:

  (1)产品缺陷损害赔偿。

  《产品质量法》第45条第1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 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3)离婚时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解释一”第31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 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 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 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4)继承权纠纷。

  《继承法》第8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 。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5)专利侵权、专利使用费诉讼。

  《专利法》第62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 之日起计算。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二 年,自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 ,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

  2.特殊诉讼时效期间

  (1)1年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 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拍卖法》第61条第3、4款规定:“因拍卖标的存在瑕疵未声明的,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因拍卖标的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故因拍卖标的存在瑕疵未声明的,诉讼时效为1年;而因瑕疵造成人身、 财产损害的,诉讼时效为2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沿海、内河货物运输赔偿请求权时效期间问题的批复》规定:“托运人、收货人就沿海 、内河货物运输合同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或者承运人就沿海、内河货物运输向托运人、收货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 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

  一年诉讼时效的情形可归纳为:商品存租卖于河。“商”指人身伤害;“品”,指产品;“存”,是指寄存,寄存又 称为保管;“卖”是指拍卖;“于”是虚词;“河”是指内河、沿海运输。七个字,代表了六个短期诉讼时效。

  (2)3年诉讼时效。

  《环境保护法》第42条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 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3)4年诉讼时效。

  《合同法》第129条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 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 。

  (三)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 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对于人身损害赔偿,“民通意见”第168条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 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对于约定了清偿期的债权,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为债权履行期届满之日。

  对于分期履行的债务,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2000)第244号批复指出:“在借款买卖等合同中,当事人约定 分期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应当从最后一笔履行期届满之次日开始计算”。

  对于清偿期不明确的债务,债权人可以随时主张债权,但是要给债务人以必要的准备期间。然而,倘准备期间届满, 债务人仍然不履行时,此时起算诉讼时效。

  (四)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

  1.诉讼时效中止

  《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 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障碍事由除了不可抗力以外,还有哪些?“民通意见”第172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最后六个月内,权利被侵 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 行为能力的,可以认定为因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中止”。

  在存在障碍事由,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情况下,其不是怠于行使权利,更不是放弃权利。因而中止诉讼时效的计 算,是非常合理的。

  2.诉讼时效中断

  (1)中断的事由。

  《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 ,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此,中断的事由有:权利人主张权利,以及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2)权利人主张权利的界定。

  “民通意见”第173条第2款规定:“权利人向债务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或者财产代管人主张权利的,可以认 定诉讼时效中断”。

  “民通意见”第174条规定:“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从提出请求时起 ,诉讼时效中断。经调处达不成协议的,诉讼时效期间即重新起算;如调处达成协议,义务人未按协议所定期限履行义务的, 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期限届满时重新起算”。

  (3)反复中断。

  “民通意见”第173条第1款规定:“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 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次主张或者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所以,中断的次数不受限制 。

  3.诉讼时效中断与中止的区别

  (1)事由不同。

  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是债权人主张债权,债务人表示履行债务以及债权人提起诉讼;而诉讼时效中止是因不可抗力 或其他障碍致使当事人不能行使权利。

  (2)发生的时间不同。

  中断可以发生在诉讼时效进行中的任何时间;而中止只能发生在最后6个月。

  (3)法律后果不同。

  中断是“重新计算”;而中止是暂时停止时效的计算。

  4.诉讼时效的延长

  《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 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民通意见”第169条规定:“权利人由于客观的障碍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不能行使请求权的,属于上述第137 条规定的“特殊情况”。

  (五)除斥期间

  1.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1)诉讼时效限制请求权;除斥期间限制形成权。

  (2)诉讼时效经过,实体权利(请求权)不消灭。除斥期间经过,实体权利(形成权)消灭。这一区分的意义在于 :诉讼时效非经义务人援用,法院不得依照职权作为裁判的依据;而除斥期间经过时,当事人权利的本体已经消灭,即使当事 人不主张,法院亦应依照职权进行裁判。

  (3)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延长的问题。诉讼时效则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则。

  2.除斥期间的长短、类型、起算点

  (1)6个月——继承人、法定代理人对赠与的法定撤销权。

  《合同法》第193条规定:“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 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2)1年。

  ①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变更权

  《合同法》第55条第1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 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②撤销民事行为的变更权、撤销权。

  “民通意见”第73条第2款规定:“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 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③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

  《合同法》第192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 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④受胁迫一方的婚姻撤销权。

  《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 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 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3)5年。

  ①提取提存物权利。

  《合同法》第104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 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②保全撤销权。

  见《合同法》第74、75条。

  三、练习指导

  7-1

  甲2004年1月1日被人飞砖打伤,2005年3月1日得知是乙的行为。诉讼时效从何计算?

  解析:从2005年3月1日开始起算,截止日期为2006年的3月1日。

  7-2

  张某欠周某1万元,约定2003年1月10日前还清。这样,诉讼时效的最后一天为2005年的1月10日。2 004年12月张某被非法拘禁6天。请问,诉讼时效的最后一天是哪一天?

  解析:债权人周某被非法拘禁是在最后六个月之内,属于障碍事由,该六天不应计算在诉讼时效期间之内。因此诉讼 时效的最后一天应为2005年1月16日。在1月16日之前(包括16日),周某可以向法院起诉或向张某为催款,引起 诉讼时效的中断。若在1月16日张某向周某表示履行债务,也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如果周某在2004年7月7日—12 日被非法拘禁6天,那么,诉讼时效的最后一天为2005年的1月12日。

  7-3

  张某对李某有5万元债权,于2004年10月1日到期。12月1日,李某约见张某,请求缓期清偿,张某不同意 。

  解析:李某有承认债务的行为,诉讼时效于12月1日中断。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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