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意见》五大精髓 要建设可以“考核”的政府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3日14:53 深圳晚报 | |||||||||
本报记者丁荡新康剑波报道据介绍,《实施意见》的内容主要从五个方面具体贯彻落实市党代会和人代会的精神。其中,明确提出,要使深圳市政府成为可考核的政府,深圳的公务员成为可考核的公务员。 力求创新
《实施意见》围绕政府自身建设的改革和完善,提出了创新的举措。如:率先提出对非行政许可类审批事项的改革,推行非行政许可类审批项目的法定化和标准化;提出建立政府部门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行政首长问责制、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信访和行政监察联动机制、行政效能投诉工作机制和新闻媒体反映问题调查处理工作机制等新制度。 建设法治政府 《实施意见》提出了推进行政管理创新、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举措,不仅明确要求“以立法的形式推动政府管理方式的改革创新”,而且对每一项改革创新都提出了进行制度建设的要求。 强化可考核机制 政府的可考核性,关键在于政府行为的标准化和规范化。 《实施意见》不但在第四部分专题规定改革考核方式的举措,在其他方面提出的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举措,同样贯穿了建立可考核政府的指导思想。无论是进一步理顺部门之间的职能分工,还是实现行政审批实施的标准化;无论是完善行政决策程序和决策评价机制,还是强化职能部门的责任制;无论是开展行政执法评价、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还是在公务员中推行分类管理,都是使政府成为可考核的政府,公务员成为可考核的公务员。 提高执行力 《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从各部门事权职责明晰、管理重心下移、精简议事机构,到加强绩效考核、深化行政监察、社会监督等,都始终围绕着增强政府的执行力。 注重可操作性 《实施意见》经多次讨论修改,目的在于提高可操作性、具体化。 作者:本报记者丁荡新康剑波 发表评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