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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三年不许生育 公司规定何其霸道!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3日22:57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作者:徐林林

  在辽宁省人才市场举行的“重点企业、重点项目”招聘会上,沈阳市的周女士通过几轮筛选,最终获得某企业“综合办文秘”的面试机会。但就在她以为竞聘即将胜出之际,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却说:“按照公司规定,未婚女性和结婚后没生孩子的女性,我们是不能录用的,除非与我们签订协议保证三年内没有要孩子的计划……”这让周女士很不理解,
洽谈好的一份工作也因此搁浅(据《华商晨报》)。

  当前,女性求职遭歧视的现象屡有所见,不少用人单位除了要求应聘者拥有高学历且年轻貌美之外,还对身高、体重,甚至三围都有苛刻的标准。而目前,“性别歧视”居然发展到了要求人家三年内不准生孩子的荒唐地步。

  用人单位提出“三年内不准要孩子”这一不近情理的要求,至少说明两个问题:一是目光短浅,只盘算女性员工怀孕、休产假将“增加人力资源成本”,却没有考虑到她们在某些岗位上的不可替代性;二是心存偏见,总认为女性员工有了孩子后会家务缠身,必然难以全身心投入工作。事实上,这类“理论”不值一驳。更何况,天底下哪来那么多“三年内不要孩子”的已婚女性?

  退一步说,就算有人出于无奈认可了企业的这种“霸王协议”,难道用人单位就心安理得了?普天之下,谁没有妻室儿女,无端剥夺人家的生育自由,且莫说涉嫌违法,未必在良心上就过得去!

  企业固然有用人自主权,但这种“自主权”必须以符合法律规定为前提,同时理当兼顾社会正义和公平。企业以女性怀孕、休产假为由拒绝招聘合乎标准的女性员工,不仅严重违反了劳动法,而且是对妇女权益保护法的公然践踏。对此,笔者以为,政府在消除就业性别歧视方面的动作应该更大一些:是否可以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按女性就业人数适当核减税收,以鼓励企业主动放弃“性别歧视”的念头?可否像依法征收

养老保险金一样,强制要求企业缴纳女性生育保险金,以便统筹兼顾,帮助企业减少经济上的压力?与此同时,能否制订相关法规,向那些故意抬高女性就业门槛且屡出损招的企业,征收一定的违规费用,以示惩戒?

  总之,让部分热衷“性别歧视”的用人单位为此付出相当数量的违法成本,他们才会明白,法律法规不能儿戏,歧视女性也不是一件可以随便摆平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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