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宁武县委副书记副县长涉嫌滥用职权受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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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4日05:06 中国青年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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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忻州9月13日电(陈晓平)今天上午,山西忻州宁武县县委副书记李天恩、副县长李德生在“7·2”矿难涉嫌滥用职权一案在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从上午8时30分开始,庭审持续达5个半小时。被告方出庭的辩护律师分别是省城知名律师李飞和杨力。经过法庭陈述、举证、执证、辩论和最后陈述,法庭审判长宣布休厅,择日另行宣判。 上午8时许,被告人李德生坐一辆黑色轿车提前到达中院门前,在此间等候旁听的不少
开庭前,法庭门前和法院附近的人们对这次开庭十分关注,没有搞到旁听证的人仍不懈努力。有一名市民说:“谁让他俩遇上这事了,不走时运,赶上了国家对煤矿事故加大处理力度。而正是这样才能让更多的靠能源支撑经济的县领导们好好掂量肩上的担子,时时牢记权力是用来为人民服务的,人命关天的事万不可轻视!” 一位县领导在与记者聊天中明确表态,随便说说可以但他的名字不能见报。“天恩与我们处的都不错,我认为挺可惜的。从干事、办公室主任多少年努力才干到县委副书记这个位置上。一时大意惹来祸事,如果判个实刑,连饭碗也没了,几十年的人生奋斗就完了,唉!我们基层干部现在肩上的担子太重了。” 8时35分,审判长宣布开庭,被告人李天恩、李德生二人身穿便装,戴着手铐,被法警带入被告席。 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天恩身为中共宁武县委副书记矿难指挥部的副总指挥、入井人员清查核对组的组长,被告人李德生身为宁武县政府副县长、矿难指挥部副总指挥,协助事故调查组的副组长,不正确履行职责,瞒报事故死亡人数,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7条之规定,构成了滥用职权罪。 庭上公诉人问李天恩:7月2日晚,当听到大约有30个遇难者时,在小屋子里,当时亢存焕、连玉明、徐伟明也在,你是什么反应? 李天恩回答:我就听听而已,没有反应。 公诉人问李天恩:徐伟明是什么时间地点汇报死亡人数的? 李天恩回答:在贾家堡煤矿办公楼二楼大会议室,他汇报19人。我未说明,也未澄清。 公诉人问李天恩:你对死亡19人的报告没提出疑义? 李天恩回答:我未见过报告。 李天恩在庭审时说:我是上厕所时顺便进的(大会议室)旁的小屋,不是别人叫的,只是听见井下有人遇难。遇难19人是在贾家堡煤矿办公楼二楼大会议室初步定的。另外10具尸体是11日发现,这时说我瞒报不是事实。我得知很快就与县长汇报,并继续安排公安部门侦查,又发现7具尸体是在13日,我还安排继续查。7月14日晚上开的新闻发布会。不存在起诉书中讲的7月26日我继续隐瞒此事。 李德生在庭上说:徐伟明7月2日晚大约8时40分从井下上来,进了大会议室未说井下情况,后又进了隔壁小屋。过了一会儿,我也进了小屋。亢存焕提议少报。我没有制止,回到大会议室我也未汇报。我认为假如事情闹大,宁武经济80%靠煤支撑,宁武的煤炭产业将受损。在调查组派人给我谈过话后,我单独见过亢存焕,看他坚强不坚强,怕他瞎说。 李天恩的辩护律师李飞说:从庭审和举证中不存在李天恩瞒报矿难死亡人数的事实,他瞒报的动机是什么?李天恩作为县委副书记又不分管这一块,更不存在滥用职权的客观事实,被告人李天恩是无罪的。 李飞在庭上的一段关于李天恩是无罪的辩护,曾引起庭内一些人的鼓掌,被审判长当即制止。 李德生的辩护律师杨力认为:对李德生以滥用职权罪起诉刑法中没有依据,应给李德生实事求是的行政法规上的处分。适用法律刑法中的滥用职权罪就像以前的流氓罪、投机倒把罪式的“口袋罪”。在2003年临汾市审理过一起与此类似的矿难案,将30人瞒报成8人,而且在调查中依然瞒报。同样级别的领导被以滥用职权罪起诉审理,最后一、二审均判无罪。同样的矿难、同样的事情、同样级别的干部,只不过时间、地点不同。如果这个案子作出有罪判决,山西就出了笑话。 在法庭专门给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时间,两人情绪激动,甚至有些哽咽。 李天恩说:我们党的政策是既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过一个坏人,请求组织给予实事求是的处理。 李德生说:“7·2”矿难造成了恶劣影响,损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作为一名分管副县长对不起遇难矿工和家属,辜负了党的培养,请求组织给一个悔过和改正错误的机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