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委托公司可否“代位求偿”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4日09:51 每日新报

  驾自家车为委托公司送货肇事后未向保险公司索赔张家民马志国

  新报讯【记者张家民通讯员马志国】男子曹某驾驶自己的车辆为某公司运送货物时,将一名妇女撞伤。曹某曾为车辆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但他在事发后未向保险公司索赔。因曹某已不知去向,某公司不得不按法院判决承担了本案的连带责任,赔偿了受伤妇女的巨额损失。该公司认为,他们对曹某车辆的第三者责任险具有“代位求偿权”,保险公司应直接将
赔偿金给付他们。因此,该公司将保险公司和曹某一起告上了法庭。昨天,本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保险公司代理人在庭审中表示,某公司说法与法无据,请法院驳回其请求。

  本案被告曹某受原告委托,用自己的车辆为原告送货。 2001年4月11日,曹某驾驶华利汽车行驶至红桥区佳庆道附近时,曹某的车辆与突然驶出的一辆木兰摩托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驾驶摩托车妇女刘某重伤的交通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

  原告电器公司的代理人在庭审中说,被告曹某为电器公司送货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将一名妇女撞伤。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对该交通肇事案做出终审判决,认定曹某送货是履行职务的行为,遂判令曹某赔偿受伤妇女各项损失11万余元,电器公司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责任。因为曹某已不知去向,原告于2005年 1月 17日向受伤妇女支付了这笔赔偿金。

  该代理人说,曹某曾为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限额为5万元。由于曹某没有向保险公司索赔,使原告蒙受了经济损失。根据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原告有“代位求偿权”,故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5万元。

  被告曹某未能出庭参加诉讼。被告保险公司表示,保险公司与原告不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因为公司与曹某签订保险合同时,曹某选择的险种为第三者综合责任险,而曹某与原告之间为委托运货关系,所以原告与保险公司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原告不具备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其损失的权利。该代理人认为,原告主张代位权无法律依据,因为保险公司与曹某之间不存在到期债权。另外,作为被保险人的曹某有向保险公司提交“索赔单证”的义务,目前曹某未向保险公司提供任何索赔资料,因此保险公司也未作出是否赔偿的意思表示。此外,本案中被保险人曹某的保险赔偿金的请求权专属于其本人,是不得让与的权利。

  综上所述,原告和保险公司没有实体上的法律关系,而且运用《合同法》第73条,将保险公司列为被告也是不合适的,因此请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辩论阶段,原告代理人坚持原告具有代位求偿权。而被告保险公司坚决不同意原告方的意见。而且双方代理人还打起了“短兵相接”式的嘴仗。由于被告不同意调解,法官宣布择期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