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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厅私播MTV被判侵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6日10:39 海峡都市报

  N《广州日报》供稿

  本报讯一场涉及整个中国内地上万家卡拉OK厅以及近五十家境内外唱片公司的“MTV维权风暴”去年以“华纳诉加州红”一案为先锋首次登陆广州。日前,这一备受关注的著作权纠纷案初见分晓,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定,加州红卡拉OK俱乐部构成侵权,须赔付华纳唱片公司经济损失3000元人民币和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30000元人民币。华纳原本
提出的每首MTV索赔10万元被法院认为“适应于香港,而不适用大陆地区”,故不予支持。

  华纳状告

  广州加州红

  2004年11月,华纳唱片将广州越秀区加州红告上法庭,指控加州红将其享有著作权的3首郑秀文的MTV作品《808》、《说清楚》和《交换温柔》未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进行播放,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益。

  关于娱乐单位放映卡拉OK是否侵犯唱片公司的著作权问题,争议焦点是卡拉OK激光视盘到底是“音像制品”还是“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原被告双方也为此在庭上展开激辩。原告唱片公司方面认为涉案MTV属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被告加州红则认为其是录音录像制品,唱片公司作为发行者,已经享受了发行带来的独家利润,无权就著作权提出索赔。广州中院审理后认为,MTV是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依法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

  相关司法解释

  或将出台

  有消息称,涉及MTV作品权属、索赔标准等问题的司法解释草案已经制定,目前正处于征求意见过程中。据北京高院知识产权庭有关人士介绍,该司法解释包括MTV作品属性的判断标准,MTV制作者与词曲作者的权利划分及MTV作品侵权认定和赔偿标准等几方面问题。“但目前有确定意见的只有MTV定性标准”。其核心原则包括:以类似电影创作方法创作并与词曲内涵不可分割的作品,凝聚着编剧、导演和演员的劳动,具有独创性,将被认定为“电影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在KTV等公开场合享有放映权;其他产品将被视为录音录像制品,只享有音乐词曲版权,不享有放映权。“而具体作品的定性应本着具体案例具体分析的原则”。“由于实际操作的限制,解释办法可能只提供赔偿的原则,至于是否制定法定赔偿额和赔偿底线则在进一步商讨中。”

  链接

  MTV维权风暴

  2004年3月1日国际唱片业协会发出律师函,要求卡拉OK经营者“停止其擅自使用环球唱片、华纳唱片、百代音乐、英皇、上华唱片等国内外唱片公司的音乐电视、音乐录影、卡拉OK作品的侵权行为,并支付赔偿金、缴纳音乐版权费”。一石激起千层浪。

  2004年11月华纳唱片诉广州加州红卡拉OK播放的三首MTV侵权要求赔偿30万元。

  2004年12月新时代影音公司诉北京乐声及新世纪钱柜放映三首MTV侵权要求赔偿15万元。法院判决三首MTV共赔偿1.6万元。

  2005年5月30日上海市第一中院和第二中院相继对类似案件做出一审判决,华纳、新力等国际唱片业巨头胜诉。平均每首MTV作品获赔偿1000元人民币。

  2005年7月23日广州新时代影音公司、中国唱片深圳公司和一位公民向济南阿米果、好乐迪、幸福时光、东方之韵、天甲百乐门等11家量贩式KTV歌厅索赔,济南中院对其中9个案件作出判决,以单曲2000元的标准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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