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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修法,遭遇边缘现象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6日16:33 《法律与生活》杂志

  本刊记者 吕娟

  在越来越多“离奇”、“模糊”、“新鲜”的民事纠纷涌入法院大门之时,学者与法官出现不一致的声音。前者呼吁尽可能保护当事人的诉权,后者强调司法不是包治百病的良药。民事诉讼法修改在即,立法又将如何厘清这样的矛盾?

  【旧案回顾】

  找不到工作政府买单?

  2005年7月12日,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大学生诉政府不履行安置职责案。原告大学生姚某今年26岁,1999年考入三门峡市广播电视大学汉语言文学专业(师范类)学习。2001年7月,姚某从该校毕业后处于失业状态。2004年3月15日,义马市政府以《市长办公会会议纪要》的形式决定对2001年后的毕业生,通过双向选择择优录用。姚某遂以三门峡市教育局、义马市政府、义马市教育体育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解决大学生就业问题为由告上法庭。后法院以被告没有为姚某安置工作的法定职责为由,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律如何面对人造美女?

  2004年6月29日,“人造美女”杨媛参选环球洲际小姐被拒愤而起诉主办方侵犯人格权案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原、被告双方就“人造美女”能否参加选美比赛以及使用“人造美女”这个称呼是否构成歧视展开辩论。

  杨媛于2004年5月5日报名参加了被告北京天九伟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主办的“第33届环球洲际小姐北京大赛”并进入决赛。在备战决赛之时,她却收到一份内容为“鉴于有关证据表示,您是人造美女,故组委会决定取消您参加

总决赛的资格”的通知。杨媛认为被告的这种做法,是对原告的歧视。

  7月20日,法院判决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天九传媒作出取消杨媛参赛资格的决定,是基于对选美比赛特定要求的考虑,并未对杨媛的整形行为提出异议,因此不存在侵犯杨媛人格权的主观故意。而此案一出,也在社会上引起了“法律如何面对人造美女”的争议。

  有输有赢的悼念权

  2003年10月28日,北京西城法院受理了一起哥哥不让妹妹悼念家母而引发的悼念权纠纷案件。

  原告白女士与被告白先生是兄妹,其母于2003年 6月去世,之后,白先生和其他兄妹背着白女士将母亲安葬于一座天主教堂墓地,但一直没有将安葬的具体地点告诉白女士。从其他亲属那里得知母亲墓地的详细地址后,白女士才得以去祭奠。白女士认为其兄长严重侵犯了自己作为儿女悼念父母的权利,故将其兄长诉诸法庭。

  而在此之前,有关“悼念权”的官司已经打了不止一起。情形大致相同,判决却有输有赢。

  谁剥夺了我的亲吻权?

  2001年6月1日,陶女士被吴某驾驶的一辆奥拓汽车撞伤。经医生诊断“车祸造成上嘴唇裂伤”。陶女士认为,由于嘴唇的原因,她再与丈夫亲吻时常常感到害怕;作为人母,她也不能像往常一样满足女儿的“索吻”,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吴某赔偿其身体权、亲吻权、健康权、财产权等损失3.9万元人民币。

  法院经审理认为,嘴唇裂伤,亲吻成为一种痛苦的心理经历,属情感上的利益损失;但现行法律法规无亲吻权之规定,原告“亲吻权”赔偿之请求于法无据。法院判决司机吴某赔偿受害人5134元,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从亲吻权、悼念权到眺望权;从医生收受回扣应如何处理到人造美女能否参加选美;从就业健康、性别歧视到农村婚嫁女失地诉讼该如何定性,在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经历了十多年实践考验的历程中,这些令当事者困惑、百姓乐道、法院头疼的司法边缘现象呈愈加频繁的态势出现。于是,在十届全国人大将《民事诉讼法》修改列入五年立法规划之时,有人呼吁,协调公民权利诉求扩张与司法功能不足矛盾的惟一方法,就是通过修改民诉法扩大当事人的诉权,从而将越来越多的边缘问题纳入司法的轨道。

  什么捆住法官手脚

  司法边缘现象,即当事人诉权扩张与司法有限性问题,通俗地说,就是当事人的诉求超越了法律规定的法院主管民事案件的范围。对于法官尤其是基层法院法官来说,如何处理那些既无法律明确规定,又无价值判断依据的案件无疑相当棘手。

  “这样的案子不是很多,但时有发生。”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燕山法庭副庭长纪红勇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颇有几分无奈地说。

  2004年,纪红勇曾主审过一个案子,原告是房山区燕山地区某单位的退休职工,因单位未按照当地劳动保障分局的批示为其报销医药费,遂将单位告上法庭。而其所在单位辩称,原告所述属实,但没给她报销全部医药费,原因是当地公费医疗办公室对其单位只按核定标准基数(50%)报销拨款,其余部分由职工个人负担,对原告的情况单位也多次向上级反映,但公费医疗报销问题不是一个单位能解决的。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这个案子我们受理了,但却缺乏明确的法律授权。”纪红勇说,原告要求被告报销医疗费,但被告系事业单位,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既不属于普通的民事法律关系,也不属于《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合同关系,而是一种特殊的人事关系,我国现行的法律没有对此法律关系进行调整,以前法院对涉及此类关系的案件一般不予受理。2003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人事争议案件适用《劳动法》。同时将人事争议定义为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于是问题又出来了,报销医疗费纠纷是否属于可受理的人事争议范围呢?而且被告属于事业单位,其除了国家拨付的有关经费外,没有其他收入来源,如果按规定全部给原告报销的话,公费医疗办公室拨付的医疗费就不足以给其他职工进行报销,这个问题不是被告一家能解决的,将来判决可能导致无法执行。

  “我们受理的原因主要还是出于保护当事人诉权的考虑,但这个案子最终因为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前置以及原告过了申请劳动仲裁的期限而被判决驳回起诉,原告不服上诉,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了原判。”纪红勇说。

  纪红勇表示,在基层法院,常遇到这样很难处理的案件,案子到底属不属于法院受理的范围,法官之间争议很大,很多需要开法官联席会议讨论。如果不受理,当事人会说法院不保障他们的诉权,可要是受理,判决往往难以执行,有损于法院的权威,法院常因此置身尴尬境地。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孙建国曾受理过一起隐私权的案子。

  原被告相邻而住。被告在改建房屋时把地基垫高了,而原告发现被告经改建的房屋的后窗户可以看到原告院子里的所有情况,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并要求被告把后窗户堵上。原告的理由是每个人都有隐私,如果他夏天在院子里冲凉,对方什么都可以看到,他的隐私权无疑受到侵犯,所以要求排除妨碍。

  “我们通过审查认为,法律虽然明确规定公民享有隐私权,但没有进而确定隐私权的范围。而我们认为,此案中的隐私权并非严格意义上的隐私权,因为房屋是历史形成的,当你赤身裸体在院子里冲凉,或者做其他属于个人隐私范围的事情时,已经默示地将自己的隐私放在一个相对公开的场所了,其也丧失了权利保护的依据。”孙建国法官说,此案最终的处理结果是以当事人的诉求缺乏法律依据而驳回。

  除了隐私权,门头沟法院还处理过一些消费者要求知情权的案子,同样是因为缺乏相关的法律依据,当事人的诉求让法官颇为头疼。

  一位消费者购买了商家的商品,经过几次维修以后还是出现问题,因此消费者将商家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对他提出的四个问题作出明确解释,一、你之前到底有没有给我维修;二、都换了哪些部件;三、为什么换了部件以后产品还坏;四、为什么更换的部件和原部件的生产厂家不一致。而被告认为,这四个问题在法庭上都给予对方解释了,原告却不认可,要求法院以判决的方式要求对方作出解释,并对对方解释作出确认,才具有效力。类似的还有消费者告某矿泉水生产厂家,理由是矿泉水的瓶身包装上只标明了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并没有说明矿泉水开盖以后的保质期,因此请法院判决对方履行说明义务。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享有知情权,商家有义务就产品的情况向消费者说明,如果由于说明不到位,或者知情权没有履行完毕而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上述案件中,消费者并没有因为知情权而受到损害,或者受到的损害并非对方不履行告知义务而导致,对于一个没有损害结果的起诉,法院如何判决呢?判决后又如何执行呢?这是头疼的问题。”孙建国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2004年,在山东召开的全国《民事诉讼法》学术研讨会上,胶东中级人民法院在就当事人诉权扩张与司法有限性问题提交的一份研究报告中写到:什么导致了我国司法在面对边缘现象时常采取保守态度,这隐含的不仅仅是法律价值判断问题。首先,从我国法官角色的角度来看。我国诉讼制度规定了法官只是法律的实施者,并未赋予其解释法律甚至创造法律的权力,法官在审查原告是否享有诉权及诉权利益时,不由自主地寻求实体法与程序法的明确规定。这种思维方式来源于传统诉讼理论的影响及其办案经验的沉淀。因此,从“法规出发型”诉讼制度培养出来的法官常常不敢也不愿逾雷池半步,去审理那些既无法律明确规定,又缺少价值判断依据的案件;其次,在现有体制下,若将各种纠纷盲目引入法院,并不一定有益于矛盾的解决。司法并非是包治社会百病的良药,一些特殊类型纠纷诉至于司法解决,或许并不利于矛盾的最终化解。

  厘清矛盾,立法不能承受之重?

  民事诉讼法修改在即,如何能够在现有的司法体制下完善对当事人诉权的保护,这是摆在立法者与司法者面前的重要问题。

  中国人民大学副教授、我国民事诉讼法学专家邵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扩大对当事人诉权保护的范围是社会发展的趋势,这种扩大可以从两个角度来看,首先,是扩大诉权的主体,比如公益性诉讼,在世界各国纷纷将公益诉讼列入可司法的范畴之后,我国用立法的方式明确公益诉讼的合法地位已是众望所归。其次,就是将一些实体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案件纳入诉讼中解决。

  “比如,几年前《还珠格格》第一部热播时,西安市碑林区一位市民因为当地电视台在这部电视剧播放过程中插播了近20分钟的广告,非常恼火,把电视台告上法庭。根据我国的实体法,当事人主张的权利并没有法律明确规定,但是受案法院最终还是判决原告胜诉,判决的依据是原广电部一个行政规章中规定的‘正常收视权’。可按照《立法法》的规定,行政规章是无权规定民事基本权利的。

  “这说明,对于缺乏实体法明确规定的诉求,可以通过法院对案件的受理与审判,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来解决。”邵明说。

  北京市门头沟区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孙建国对此发表了不同看法。她认为,由于我国不实行判例制,一个法院作出的判决对其他法院没有法律效力,法官没有遵守其他法官判决的法律义务。如果为了保证当事人的诉权,对当事人的起诉要求法院都要受理并作出判决的话,就会加大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限度,从而造成不同地区因为经济、地理、人文发展状况不同,法官对同一问题的理解不同,作出不同甚至是截然相反的判决。这会使当事人对法律的统一性、对判决的严肃性、对法官的公正性、对法院的权威性产生动摇的心理。

  “因此我们认为,对于一些无法处理的案件,完全可以在审查立案阶段就作出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决定,这样也可以反馈实体法律的滞后性,从而督促立法,并不是非要通过审判程序,造成当事人人财物的损失与司法成本的浪费。司法资源毕竟是有限的。”孙建国说。

  谈到司法资源有限性,邵明教授认为,这并不是一个不能解决的矛盾。首先,面对当事人扩张的诉权,完全可以通过完善调解、和解等必要的方式来分流一部分案件,另一方面,此次修改民诉法,也应考虑从诉讼程序的设置上来缓解司法资源有限性问题,比如,建立小额诉讼、简易程序等方式来减轻法院的负担。同时,法院也不用担心如此会导致当事人诉权的无限扩张,因为司法的特性是事后解决,一个案件必须等到争议发生后当事人才会要求解决,这样的特性与功能限制了司法的功能,也使诉权主体不至于无限扩大。

  诉权保护与防止滥用,如何分辨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马军是不久前刘翔告《精品购物指南》报社侵犯肖像权案件的一审主审法官。

  马军说,2005年 5月18日,在此案的审理过程中,原告方曾申请撤诉,理由是“根据审理情况,申请人认为依法可以确认被申请人《精品购物指南》报社使用申请人肖像确未经申请人同意,而且,申请人也未私自为被申请人做宣传”。

  “我们驳回了这个撤诉申请。虽然撤诉是当事人自由行使诉权的表现,但是,这种自由是以不触犯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法院审判权为前提的。而此案原告方却是想通过让法院准许他们撤诉,达到告知世人法院认可他们撤诉的理由,即被告确实存在侵权行为的效果,这实际上已经超越了当事人正常行使诉权的范围,反倒是剥夺了法院查明事实的权利。”马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谈道。

  已经有十年审判经历的马军法官说,在这些年的民事审判实践中,他明显感觉到民众诉权意识的愈加强烈。但是,其中相当一部分当事人又不太会合法合理行使自己的诉权,还有少数人则以行使诉权之名,行干扰司法、侵犯对方当事人权益之实,比如恶意提出管辖权异议,拖延诉讼时间,或借打官司进行相互炒作。

  马军曾审过一个案子,原告名叫罗红,告某医院,理由是该医院在用一种药叫“罗红霉素”,侵犯了她的姓名权。

  “这个当事人所理解的诉权就是这么行使的,而事实上该医院根本没有和她进行过接触,可她还是坚持要告。而我们法院只能受理,因为她的诉求符合立案条件,有明确的被告,有明确的诉讼请求。”

  马军认为,诉权扩张也要有个度,超过了,反倒过犹不及。在目前诉讼门槛已经很低的情况下,如果要求法院没有限制地保护当事人的诉权,由此带来的诉累将会让法院无法承受。比如,这些年被大家赞誉的“一元钱”官司,一些官司具有公益的色彩,确实有积极的意义,而另一方面呢,“一元钱”官司完全成了邻里纠纷、夫妻斗气、婆媳相恶泄愤的工具。而这些纠纷原本完全可以通过街道、单位调解或者行政手段来处理。

  “仅就海淀法院来说,每年受理的案件以30%至40%的速度增长,而去年,海淀法院每个法官年平均受理案件400余件。这是导致大部分案件都超审限的主要原因。”马军说。

  “作为一名法官,我建议,民诉法修改,能否将法院不应受理的情况多做一些具体规定,另外,通过增加案由来解决当事人诉权扩张的问题应该也是可以考虑的。案由种类的增加,实际上也是赋予当事人获得救济的权利。”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5年9月上半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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