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规定交管部门实施交通监控应公开进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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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7日04:47 中国青年报 | |||||||||
本报讯(记者 李新玲)天津市人大常委会日前通过的《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施交通技术监控应当公开进行。 据天津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李玉星介绍,在2004年天津市人大常委会上第一次审议这部法规时,有些委员提出交通管理是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也是与城市发展、经济建设紧密联系的,属于重大问题立法,应该公示,让社会公众提建议。经过研究,
要求取消“暗中执法”,是立法听证会上代表呼声最高的一个问题。对于“公开”二字,李玉星解释说,“公开”的字面含义是指不隐蔽的,面对大众的,与秘密相对的,在新规定中,是指对违章车辆的摄录方式是正常人可以识别的,而不是指设备是否固定或流动。他举例说,按照这个规定,交通警察就不能穿便装用摄像机进行隐蔽摄录。 李玉星副主任同时解释说,至于公开或隐蔽摄录是否作为违章处罚的证据,要由主管机关按照相关法律中的证据规则进行认定,这就不是这部交通新规所能规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