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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政府扣遇难矿工补偿金 试看发死人财如何查处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7日09:25 南方都市报

  本报讯 (作者 刘洪波) 湖南桑植县出现一起“发死人财”事件,当地12名农民死于山西大贤矿难,死亡补偿金被桑植县五道水镇政府强行扣留20多万元。此事已由《中国青年报》9月13日报道。

  去年12月9日大贤矿难发生后,五道水镇派出副镇长带队去山西处理善后事宜,“维权协会的律师”黄耀武随队前往,山西方面按统一规定对每名遇难矿工付出20万元补偿费,这
些钱被打到镇党委书记杨安详的私人账户上。返程后,遇难者家属被要求给付20%的“律师费”,经讨价还价,镇政府强扣每个死者补偿金22600元。一名遇难者家属不服诉至法院,仍被法院扣去“律师费”1万元。

  山西方面的补偿是按照规定统一发放,“

维权律师”黄耀武既非遇难者家属们请来,也没有为补偿出过什么力,何以镇政府和法院都为之出力搞钱呢?结合下面这些人际关系的细节资料,也许有助于人们对此间奥妙的“精神实质”有更深入的领会:“维权律师”黄耀武是“维权协会”会长(维权协会者,桑植县维护外出务工人员合法权益协会也),与五道水镇党委书记杨安详有亲缘关系,同时又是县法院法官。

  当然,如果更加周全一些,我们应当说尚无证据断定黄耀武大收无中生有的“维权费”,与其镇党委书记亲戚、县法院法官的身份有关。不过,在收取“维权费”的过程中,镇党委书记的“地盘”、个人账户和县法院都正好参与其事,至少也无法排除这些身份起了作用的可能性。这种情况下,要让人相信这里面没有什么问题,举证责任显然应在镇党委书记杨安详、县法院和黄耀武身上,而非公众拿出怀疑的证据。

  现在人们已经得知,黄耀武受到了县纪委的查处,查处的结果是什么,却未可知,我想大概是还没有出来吧。不过,杨安详还在“告诉记者”:

矿难发生后,镇政府很重视,工作是做到位的,遇难矿工家属和维权协会签了合同,维权协会收取10%的律师费,那是维权协会收的。这个说法,可谓冠冕堂皇,很有政治水平,丝毫看不出收钱的黄耀武通过镇政府强扣的方式收到钱,是否与杨书记当镇党委书记有关。另外“维权协会”何以会不请自来地“维权”,为何遇难者家属会被镇政府强迫签下协议,收费也超过10%,这些问题杨书记也没有讲到。一个人要与某件事情撇清,这可能是常用的办法,但越是回避,人们的疑云也越重。

  据报道,被扣除的补偿金现已全部退还遇难者家属,这其中是否包括那一起打了官司仍然被扣去的一万元?是直接发还了,还是官司重新审理呢?如果直接发还,司法权威何在?如果是重新审理改判,县法院如何解释当初的错判?是案子太复杂,以致专业的法官判不好吗,那为何并非专业司法人员的纪委部门又能够看得清楚呢?这里面有没有枉法裁判问题,有没有黄耀武本身就是法官的因素,难道不应当追问到底吗?

  可惜,县纪委似乎对这些都不太感兴趣,而仅仅有兴趣查处黄耀武的违纪问题,有关人员告诉记者的是,黄耀武已被县纪委立案调查,而“几个镇干部在此事中出发点是好的,处理也很积极,只是收费高了”。县法院的问题没有人关注,包括杨安详在内的镇干部“出发点好”,这其中当然也包括不明不白地让遇难者家属接受“维权协会”的强制服务。

  “只是钱收多了”,意思是什么呢,我不明白。如果现在“全部退还”不算处理失当,那就是根本不能收钱啊。“钱收多了”的意思,是不是说“死人财”也不是发不得的,只是如果当初收少一些,收费力度、发展速度与“可承受程度”相结合了,本来什么事都没有了呢?这且存疑,但我知道确有一些收费,出发点并非有没有道理,该与不该,而是收多少才会没有反抗。

  (作者系《长江日报》评论员)

  本版言论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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