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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刑法在保护环境中发挥更大作用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9日10:58 人民政协报

  从1998年到2002年的5年间,全国共发生重大和特大环境污染事故387起,而因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受到 刑事追究的至多不超过25起。

  中国政法大学环境法学教授王灿发

  备受瞩目的四川沱江特大水污染事故案,经过一年多的调查、侦查、起诉和审理,日
前终于有了初步结果。9月9日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对涉嫌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3名川化股份有限公司的责任人员和3名青白江区环保局 的工作人员分别作出有罪判决。这是自1997年新刑法生效以来因环境污染受到刑事制裁人数最多的一次环境污染事故,也 是第一次在同一起环境污染事故案件中对排污企业人员和环境管理人员同时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这一案件的判决,对于促进 企事业单位治理污染、防止污染事故的发生,加强环境管理部门的责任心、促进环境执法都将产生重要影响。

  保护环境有多种途径和方法,其中包括行政的、经济的、技术的、宣传教育的、法律的手段。在法律手段中也有行政 、民事和刑事手段之分。在法律手段中,刑事制裁手段被公认为是最严厉也是最有效的手段。为了更好利用刑事制裁手段保护 环境,1997年3月4日修订颁布并于同年10月1日生效的刑法专设了一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并在第九章渎职罪 中规定“环境监管失职罪”的专门条款,为我国制裁环境犯罪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根据。

  刑事制裁手段之所以对保护环境十分有效,首先是因为刑事制裁手段能够直接剥夺或限制行为人污染和破坏环境的条 件和能力。环境刑事制裁手段中的生命刑作为最严厉的制裁,对犯罪人污染破坏环境能力的剥夺是不言而喻的。自由刑则使犯 罪人在一定时期内甚至终生无法再从事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财产刑通过对犯罪人财产的没收和罚金,使其不能从污染破坏环 境的违法犯罪行为中得到经济利益,从而也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使犯罪人打消通过污染破坏环境而谋利的欲望。而且,财产的 减少,在实际上也限制了环境犯罪人继续违法犯罪的资本条件。

  其次是因为环境刑法具有极大的威慑性,可以更多地起到一般预防的作用。环境刑事制裁手段不仅可以直接剥夺或限 制犯罪人污染和破坏环境的条件和能力,而且它还对其他潜在的环境犯罪人具有威吓慑止作用。国家以立法的形式将罪刑关系 确定下来,通过刑法规定各种应受刑罚惩罚的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并具体列举各种环境犯罪应当受到的刑罚处罚,这就为全 社会提供了一份罪刑价目表,从而可以使潜在环境犯罪人所追求的利益与可能受到的惩罚有一个可供对比的尺度。这就迫使知 法欲犯者望而却步,悬崖勒马,从而达到预防环境犯罪的目的。

  此外,环境刑事制裁手段具有个别鉴别功能,可以警醒那些环境意识淡薄者不要以身试法。在环境犯罪中,常有一些 行为人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本来已经构成了违法犯罪,但行为人本人却浑然不觉,反而认为是在为社会创造财富。如果通过刑 事手段对其加以制裁,在审判和适用刑罚及其执行的过程中,就可以使其明确无误地感受到其行为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使 其不再去污染破坏环境。同时,通过这种刑事制裁,还可以使其认识到:不了解环境法的规定而去盲目地开发建设,利用环境 与资源,也会触犯刑律,也会受到刑事制裁,从而促使其去学习和掌握环境法,以便将自己的行为限制在环境保护法律所允许 的范围内。

  虽然刑事手段对保护环境有着如此重要和明显的作用,但一些司法机关却不善于利用这种有效的手段。即使在新刑法 生效以后,因污染破坏环境而受到刑事制裁者也并不常见。据统计,从1998年到2002年的5年间,全国共发生重大和 特大环境污染事故387起,而因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受到刑事追究的至多不超过25起。由于法律所规定的环境刑事制裁手 段没有得到真正的实施,从而导致了违法排污屡禁不止,环境恶化的趋势至今不能得到有效遏制,因环境污染而引起的群体事 件时有发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稳定。

  因此,为了遏制环境恶化的趋势,保障我们及其子孙后代都能有个正常生存和发展的环境,需要更多地运用刑事制裁 手段,把那些严重污染、破坏环境,构成环境犯罪者绳之以法。为此,需要尽快出台审理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司 法解释,明确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认定标准,细化环境犯罪构成,清晰界定“重大损失”、“严重后果”、“严重不负责任 ”等影响认定犯罪的重要因素,使得刑法关于环境犯罪的规定更容易操作和实施。希望这次对沱江水污染事故案的判决是一个 良好的开端,从此让刑法在我国今后的环境保护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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