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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法律大会有几台“民众生活戏”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9日12:33 法制早报

  民意抽样调查显示:不动产与财产法、公共健康危机等专题内容备受百姓关注

  □本版撰文本报记者张有义

  2005年9月9日下午4点,《上海宣言》向全世界人民展现了中国法治建设的巨大成就,世界法律大会也就此画 上了圆满的句号。

  本次大会的主题是“法治与国际和谐社会”。

  这一主题所蕴含的丰富内容,集中体现在了《上海宣言》中——以法律来维护和促进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和 谐发展。

  全世界的法律人都在关注这次“法律奥林匹克盛会”,同时,作为这次大会东道国的中国的亿万百姓也翘首以待—— 人们想知道与我们休戚相关的内容。

  -公共决策中公民的参与有无负面效应

  -人类创造物质财富的第一推动力——私有财产权的确立

  -用和谐家庭构造和谐社会

  -公共健康危机需要全球共同行动

  -全球协作打击恐怖主义

  世界法律大会民意调查结果

  本报对本次世界法律大会的22个专题进行了民意抽样调查,调查分为四个问题,调查方式为网络问卷调查,调查的 人总数为480人,来自各个阶层,其中北京80人、上海80人、

呼和浩特80人、郑州80人、广州80人、西安80人 。

  所调查问题为:

  世界法律大会是否与自己有关系,关注了哪些大会中的专题;

  当前中国最应该解决的问题是什么;

  对中国法治建设是否有促进意义;

  哪些专题最为成功。

  一、世界法律大会是否与自己有关系,关注了哪些大会中的专题

  调查结果:480人中123人认为和自己有关系;165人认为和自己关系不大;192人认为和自己没有关系。 三种观点分别比例为:25.6%、34.4%和40%,而其中认为和自己关系不大或者没有关系的人占到了74.4%。

  排名:在这项调查中,22个专题里,排名前5项的专题被认为与百姓生活有着直接和密切的关系,分别是:市政府 与市民参与:其在法治中的作用;不动产与财产法;家庭法;公共健康危机;以市政手段管理突发事件;国际恐怖主义。其他 专题,比如人权:世界和平与发展和反腐败的国际合作也受到一定程度的关注。

  结论:普通民众对世界法律大会的关注程度不够积极,实际上,本次大会中有很多与百姓生活有着密切联系的内容, 因此有必要从与百姓关系的密切的专题中,对读者进行解读。

  二、22个专题中,当前中国最应该解决的问题是什么

  调查结果:

  1.程序公正与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专题,480人中,270人认为最应该得到解决,比例为56.3%;

  2.不动产与财产法专题,480人中,190人认为最应该得到解决,比例为39.5%;

  3.市政府与市民参与:其在法治中的作用专题,480人中,20人认为最应该得到解决,比例为4.2%。

  结论:司法实践中,程序正义的问题依然受到很多人的关注,而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也是急需解决的问题之一。

  三、对中国法治建设是否有促进意义

  调查结果:

  480人中,463人认为对中国法治建设有着积极的促进意义,比例为96.45%;其他人也并非不认为有着促 进意义,只是担心一些最新成果能否被我国所积极吸取和付诸实践。

  结论:大众对本次世界法律大会付出了极高的热情,同时也表明,中国政府对世界法律大会的积极态度是符合民意的 。

  四、哪些专题最为成功

  调查结果:

  按照比例位于前6名的专题分别为:

  “法律、法治与法院”专题,比例为22.2%;

  “反腐败的国际合作”专题,比例为20.9%;

  “知识产权”专题,比例为18%;

  “证券法:股票交易的违法行为与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专题,比例为16.7%;

  “新世纪的法学教育与续职法律教育”专题,比例为10.7%;

  “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发展与完善”专题,比例为9.3%;

  其他比例为2.2%。

  结论:虽然这次问卷调查的形式,并不能完全客观地反映出本次大会22个专题最为成功的要素,但也从另外一方面 反映出部分民众的关注程度。

  公共决策中公民的参与虽有负面效应,但应当坚持——

  “用之于民取之于民”的公共决策程序

  “市政府与市民参与:其在法治中的作用”,这是本届世界法律大会22个议题之一。议题的核心问题是,如何使普 通民众成为政府公共决策的主角。而这个核心问题也正越来越得到中国立法、司法及行政机关的重视。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起点应当是一个什么样标准,这无疑成为广大工薪阶层最为关注的热点问题。为了科学确定个人所 得税起征点,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和全国人大法工委决定在9月29日举行听证会,这是全国人大历史 上第一次就立法举行听证会。

  “加大公共决策中普通民众的参与,可以把一句俗语反过来说——用之于民取之于民。这是法治社会发展的必然。” 北京市政府法制办的一位官员对记者说。

  北京市政府的公共决策行为中,有两项可以印证这位官员的观点。

  其一,2003年8月1日,《外地建筑业企业在京施工监督管理规定》(讨论稿)经过允许,在网络上广泛征集市 民意见。反馈上来的意见有一部分认为,这项规定带有明显的地方保护主义色彩。甚至有8位市民直接找到北京市政府有关部 门,“摆事实、讲道理”。最终,该规定没有付诸实施。

  其二,2004年上半年出台的《北京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的送审稿有这样一条规定:禁止在车站出入口、 车站和列车内乞讨、卖艺。这一条并非空穴来风,因为广州在火车站率先实行火车站范围内禁止乞讨的规定,得到大部分市民 的赞同。然而,一些法律界人士认为,法律并没有规定乞讨是违法行为。于是,正式出台该办法时,该条款被删除。

  两件事说明,公民广泛参与国家和地方立法活动,不仅有助于立法质量的提高,也使立法进入一个良性循环。因为这 些直接参与立法建议和批评的公民会深刻体认到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有他们的作用,不仅自己应该自觉遵守和执行,也会告知 别人普遍遵守和执行,从而大大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律知识和法治水平,增强自觉守法意识。

  但是,公众参与公共决策的制定是不是万无一失呢?

  大会中主持这一议题的美国内华达州里诺市市检察官帕特里克·林奇讲了一个发生在美国本土的事例:

  在美国,某些“困难人群”,例如残疾人、黑人打算迁入一个社区,但是遭到该社区大多数人的反对。在这种情况下 ,政府应该怎么办?

  林奇认为,市检察官必须告诉政府,拒绝“困难人群”迁入将侵犯他们的宪法权利,政府必须拒绝所谓的多数人意见 。

  如果政府由这些公众的意志去决策,则从正面上凸现了公众参与的负面影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江必新在专题 发言中同样提醒,在肯定公众参与的诸多优点之后,还要防止公众参与的负面效果。他认为,公众与行政主体在知识结构和信 息拥有上不对称,事实上无法在真正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对话,社会公众的利益可能被“以法律或公意的名义”剥夺。在公众参 与中,强大的组织可能支配行政过程,而非集团化、非组织化的个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歧视。公众参与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少数人的利益有可能得不到保护。

  如何防止公众参与的负面影响呢?江必新认为,行政法必须科予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以保证社会公众与行政主体处于 信息对称状态;应促进非官方性社会团体的形成,使公众的声音更有力量;应积极地培育公民社会。

  国际恐怖主义议题,世界法学家协会名誉主席、美国丹佛大学法学院教授维德·南达——

  全球协作打击恐怖主义

  打击恐怖主义已经不再是一个国家和地区的问题,而需要全球协作。大会在国际恐怖主义议题会议上,世界法学家协 会名誉主席、美国丹佛大学法学院教授维德·南达开宗明义地提出: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打击恐怖主义。

  “大规模恐怖活动需要雄厚的资金来源,比如研制购买武器、训练恐怖分子。随着经济和金融全球化的不断发展,国 家之间相互依存的程度日益提高,使得打击洗钱和恐怖融资的斗争没有国界之分。因此,在金融反恐领域加强国际合作就显得 尤为必要。”维德·南达教授说:“我们要有协调一致的行为反洗钱”,以遏制恐怖组织的资金源头。

  在专题会议中,公安部反恐局副局长赵永琛介绍了中国反恐现状,并强调了中国防范和控制恐怖主义的基本立场,即 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反恐不能持双重标准;应有利于维护人类的和平与安全,促进社会文明进步与繁荣;要遵守《联合 国宪章》和国际法基本准则;反对将恐怖主义问题和特定的宗教或民族相联系。

  赵永琛说,中国同样面临着恐怖主义的现实威胁和长期的潜在威胁。从近10年的情况看,中国面临的恐怖主义威胁 主要来自境内外的“东突”恐怖势力和国际恐怖组织、恐怖分子等进行的各种恐怖活动。

  这些恐怖活动使得每一个人都有一种不安定的感觉,关系着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因此打击恐怖主义不再仅仅是国家 之间事情,这需要全球每一个公民积极行动起来。

  “公共健康危机:以市政手段管理突发事件”议题——

  公共健康危机需要全球共同行动

  犹如SARS、禽流感的流行,公共健康危机预防机制的建立,可以说关乎每一位公民的生命和健康。

  本次议题的重点将预防公共健康危机落实到了市政手段的运用和成熟上。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李宏规呼吁:中国应制定统一的《卫生法》,从立法上确立医疗改革的大方向和政府责任,确认国 民的合法利益。他认为,目前我国公共卫生体系存在的矛盾和问题还相当突出,主要集中于:一是公共健康危机的有效应急处 置机制不健全,重大突发传染病的疫情、重大食物中毒事件以及严重自然灾害、交通事故等引发的公共卫生事件时有发生;二 是重大疾病的流行蔓延仍在严重威胁人民群众健康。艾滋病、结核病、血吸虫病、传染性肝炎等传染病目前还没有得到有效控 制。慢性疾病,如恶性肿瘤、高血压、心脑血管病、糖尿病日益成为威胁群众生命的主要“杀手”;三是城乡居民对医疗卫生 服务的利用率低,群众“看病难”的问题突出。

  “但是,这些单行法律上面尚没有一部基本法——《卫生法》。”李宏规认为,如果能够出台这部《卫生法》,应该 可以弥补以前的空白,将脱节的卫生体系中存在的矛盾予以克服。

  美国政府财政服务公司总裁罗伯特·多蒂建议中国制定纯净水债券计划。“对公共卫生的很大威胁来自传染病,一旦 涉及所提供的饮用水,对13亿中国人将是灾难性的,这并不是危言耸听。”罗伯特·多蒂警告提出警告。他介绍说,在20 世纪早期,美国地方政府已开始发行债券,并成为纯净水系统在全国范围内扩展的关键因素所在。中国在解决纯净水和污水处 理方面已经取得相当的进展,但花费、成本和收效等问题仍然困扰着大家,因此可考虑建立一个国内的债券市场,以促进此方 面快速发展。

  而这一切的解决,在依赖市政手段成熟和积极运用同时,全社会的积极行动才是根本。

  家庭法专题,各国专家热议——

  和谐家庭构造和谐社会

  9月4日,世界法律大会期间,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研究员陈明侠透露,我国将制定《家庭暴力防治法》, 以有效地打击家庭暴力,保护妇女及家庭中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也有媒体披露,全国人大有关部门已经委托全国妇联对《家 庭暴力防治法》建议稿进一步修订。该建议稿提出反对家庭暴力是政府和全社会的职责,并从司法角度具体规定了对家庭暴力 的民事、刑事干预措施,新设了有关的家庭暴力罪名。此外,在举证原则上,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由男方举证没有实施家 庭暴力。

  防止家庭暴力是构建和谐家庭进而构建和谐社会的步骤之一。在情感交流、亲子关系方面也应该得到社会的重视。

  英国首相布莱尔夫人切丽·布思也出现在第22届世界法律大会上,而且语出惊人——

  “家庭暴力是施暴者对受害妇女经济上和身体上权利的剥夺。如果一个丈夫总是谈论妻子很丑,没有吸引力,这也是 一种家庭暴力,是情感上的施暴。”切丽的幽默让大家感觉到风趣的同时,也是大家认识到构建和谐家庭过程中,情感作为家 庭基础要素的重要性,这应该得到重视。

  切丽介绍,英国政府目前正在为受害妇女提供更多财政帮助,建立更多的避难所,她们会接受心理上的咨询和辅导, 帮助她们建立自尊,重新找到价值,实现自己的权利。

  除了夫妻关系,家庭和谐的另外一个关键要素就是亲子关系。尤其儿童所遭遇的家庭暴力问题,更应该得到全社会的 高度重视。中国政法大学家庭法专家夏吟兰教授在大会期间发表观点认为,中国人的传统观念中,父母对子女的管教和惩罚往 往被当作是天经地义。因此,社会公众在关注家庭暴力问题时,认为父母管教甚至体罚未成年子女不属于家庭暴力的范畴,而 家庭中的孩子们相对父母更不容易表达内心的不满。这种不满,随着孩子性格的形成,无疑给社会带来不小的隐患。

  夏教授说,司法部门一旦认定了家庭中父母一方没有能力或者不应该抚养子女,而父母一方又不愿意放弃抚养权,则 缺乏相应的法律剥夺该父母的权利以维护子女的权利。他建议,收养法应该做出一定的修改,目前正在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 也应适当考虑增加反对家庭暴力的内容,而婚姻法则在调整亲子关系问题上要发挥更大的作用。

  不动产与财产法专题,人类创造物质财富的第一推动力——

  私有财产权的确立

  “私有财产权的确立,是人类创造物质财富的第一推动力。无论在何种历史文化背景和现实条件下,对私有财产权的 保护,都可以形成强大的激励与保障机制,最大限度地释放公众创造财富的才智和激情,进而推动社会的全面进步。”9月5 日上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终身研究员王家福在专题会上表示。

  “《物权法》(草案)的规定与每一个老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它对保护老百姓的财产权利提供了充分的法律救济渠 道。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保证产权清晰、交易顺畅和交易安全的任务日益重要,民法通则和其他法律中有 关物权方面的规定已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迫切需要制定一部比较完备的物权法。”

  自物权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至8月20日,全国人大法工委共收到意见11543条。这些意见中蕴含了 人们的期待和迫切的愿望。

  王家福认为,物权制度对于全世界的人民来说,都是极其重要的,物权法的一个突出意义就是有利于人权更好地得到 保障。物权法就是以人为本的法,不是以物为本的法,是人法,不是物法。物权法能够促进人权的实现或者更好、更充分的实 现。没有物权法,一个人的物权得不到保障,很难使人的权利、自由和全面发展这些目标能够得以实现,这一点非常重要。

  美国夏威夷大学威廉·里查森法学院大卫·卡里斯教授介绍了美国政府强制性征收私人土地所必需经过的程序和涉及 的相关环节。首先,土地征收者和土地私有者协商,如果协商就土地补偿的费用达成一致,那么双方就可以达成协议。如果协 商达不成一致,那么双方就要走上法庭,寻求法庭的裁决。卡里斯教授阐述了在法院通过诉讼解决征收者和被征收者之间的程 序,较为详细地介绍了被征收者最终所得到的费用,不但包括土地本身的费用,还包括安置费。安置费包括的内容非常丰富, 不仅包括重新购买房屋的费用,而且还包括重新就业所需的费用等其他费用,说明了美国法律对被征收者多角度的保护,从而 缓和了征收者与被征收者的矛盾。

  从所有与会专家的观点中,我们可以看出,这次大会强调了物权的重要性,也就是强调了能够制造财富的原动力所在 ,从而打破了在这个领域中由于意识形态问题所带来的某些分歧。也使广大民众更积极地看到了以人为本的物权观念的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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