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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有救助基金,或可依靠诉前保全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9日15:19 金羊网-羊城晚报

  为解决赔偿难题,在省政府提交的《条例草案》第四十一、四十二条曾如此规定:负有事故责任的肇事车辆有预付受伤人员治疗费用的义务。有第三者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当“埋单”。有义务的当事人拒绝或不继续预付医疗费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或提起诉讼。

  但拟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一审的《条例草案》则将上述两条全部删除,改成由公安交管
部门“通知”肇事车辆当事人或所有人、保险公司或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支付、垫付抢救费用;被通知者不按时交纳费用的,公安部门应“及时”制作事故认定书送达当事人,以便后者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或提起诉讼。

  立法机关认为,《交通法》已取消由交警扣车责令肇事者预付抢救费用的规定,地方性法规不应违背上位法精神。

  同时,“从目前来看,与《道路交通安全法》配套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及抢救费用预付的相关法规一直未出台,道路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也未建立,由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一直无法落实,医疗机构也不愿承担救治后可能无法收费的风险,而肇事车辆由于没有扣车的约束也不愿承担预付抢救费用的义务,伤者往往因为没钱而得不到及时救助”。有鉴于此,作出上述修改,以期能“解决当前由于有关法律法规不完善而面临的困境”。

  (晓航/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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