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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 看得不明白 买得不放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1日09:57 宁夏日报

  锐评:

  别拿“成长”当拒绝反思借口

  单方面调整费率,不告知消费者;条款措词费解,无理削减理赔额度;医疗保险理赔手续繁琐,“口头规定”刁难人;私自制定“土政策”,拒绝赔付医疗费。商业保险留给消
费者的这些评判,已经或正在使保险业遭遇诚信危机。

  保险是一种专业性很强的商品,其初衷就是在损失发生时帮助消费者转嫁风险。但目前的合同条款都是由保险公司单方面制订,更多地代表着经营者的利益,难怪有人说保险条款是不平等格式合同体现最典型、最集中的领域。

  消费者对保险合同的不理解和对自身权利的不清楚,直接导致了保险销售人员在销售产品中有机会误导客户。买过保险的人都知道,投保人投保后,除了“保单”外,还会拿到一本“保险条款”。一般,投保人会仔细研究和确认保单,但是面对晦涩难懂的条款,如果不是这个行业的专家,就算能读完,其结果也只能是一头雾水。

  保险合同条款本身就模棱两可,在业绩利益的刺激下,保险业务员掩盖一些免责条款的天花乱坠推销,使很多消费者钻进了保险公司“下”的格式合同“套”中。如“绝症保险”而非“疾病保险”的某疾病险,很多投保者是在并不知详情的情况下投的保。

  有人说,与保险公司打交道,你永远是输家。因为保险条款由保险公司自己制定,消费者索赔时,保险公司却从一些细枝末节的条款上做文章。比如卖得很火的“重大疾病险”,条款规定“原位癌症”不理赔,可什么叫“原位癌症”,查遍条款未见解释,连许多医生都说不清楚此词到底是什么含义,然而保险公司在理赔时依据的就是这样让投保人似懂非懂的“天书”。

  保险业是一个极具发展潜力的新兴行业,由于缺乏统一的行业标准,消费者即使向保险行业协会及监管部门投诉,仍然无法有效维权。面对信誉危机,“既要规模又要效应”的保险企业,不能总拿“成长”作为拒绝反思的借口。保险业要认识到,当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对保险说“不”的时候,保险业将面临颠覆。(张虹)

  条款太玄“天书”保单谁来买

  一直以来,保险保单术语过多、晦涩难懂被老百姓称为“天书”,大量纠纷因此产生。

  9月15日,记者以投保人的身份来到银川市一家人寿保险公司营业部,业务员热情地向记者推荐某种养老金保险。一张布满密密麻麻小字的保险条款摆在案头,翻开长达12页的保单,个中条款读起来很是拗口难懂。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代理人等专业术语首先让人晕头转向。再细细翻看保险条款,在保单利差的计算与给付条款中,有一项着实难辨:“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的每一保单年度末,若该保单年度的‘银行二年定期储蓄存款利率’大于计算保险费的预定利率(5%),本公司以二者之差乘以期中保单现金价值,计算保单利差。”这位徐姓业务员沉吟半晌说:“我刚接触保险不久,这个问题没法解释。”记者随后在保单条款里发现一些生涩难懂的 “器质障碍”、“机能障碍”词,还是没有得到业务员清晰的答复。保户郭女士拿着一张保险单也来询问,她对“主功能手指”等一类专业保险词十分不解,多方询问后才知道,所谓主功能手指指的就是食指和拇指。

  专业性强并解释费力的投保单让众多想要买保险的人望而却步。有关调查显示,在已购买保险的市民中,由于保险条款语句晦涩、冗长,不容易理解等原因,不清楚合同免除责任条款的比例高达45.4%。在不愿买保险的人中,将近10%的人拒绝买保险的原因就是看不懂合同。

  一位保险公司资深人士称,保险是一个特殊商品,保单条款中过多的保险、医学及法律专业术语,即使是受过高等教育的人士,如果没有保险专业背景,往往也没兴趣研读保单条款。如此就会出现一种现象,投保人因不愿自己认真研读保单而任凭代理人为自己讲解,一些代理人可能会因保险条款过于复杂晦涩而在无意间误导了投保人。

  中国保监会在去年正式实施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明文规定:保险条款应通俗易懂。宁夏保监局的邹先生向记者表示,保险单毕竟是一份具有权威性的法律合同,通俗化并非一味追求大白话,应尽量使通俗化与法律文本的严谨性相结合。(本报记者高莉)

  理赔太难 不履承诺愁煞人

  买保险,保险代理人拉着买,但是理赔就不容易了。投保容易,理赔难,已成为制约我区保险业发展的“沉疴”。

  投保时被欺诈误导,理赔时被拖赔、惜赔、拒赔,这些都成为目前最让宁夏保民头痛的保险“黑洞”。家住银川市西夏区的李先生在亲友的极力宣传下,为妻子购买了一份医疗保险。两年后,妻子因病住院。不料,当李先生找到保险公司索赔时,却遭到拒赔。因为他买的是重大疾病险,他妻子所患病不属于投保范围。气愤的李先生认为,当初投保时,业务员故意隐瞒和夸大险种范围,保险公司借此拒赔,并称“此事找业务员,与他们无关”,这种行为明显带有欺诈色彩。从事广告业的梁女士为儿子买了一份保险后,更是“有苦难言”。据她介绍,当初为儿子买健康保险时,投保单上的“询问事项”包括“头痛、肝炎”等多种病,业务员并没有将每种病解释清楚,保险公司也未核实。直到儿子因病住院后,梁女士却被“投保时没有如实告知病史”为由拒赔。事后,梁女士才知道保险公司在接到索赔要求后,调查得知梁女士的儿子多年前曾得过肺炎,而梁女士在填写投保单时却忽略了。

  众多保民认为,保单很大程度上是保险公司对客户做出的一个承诺,理赔工作就是保险公司向客户履行承诺。保险公司能否成功地培养和维持客户对公司的忠诚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保险公司理赔工作质量的好坏。但目前,由于我区多家保险公司推行工效挂钩分配制度,客观上导致了基层保险机构和业务人员盲目拉保,有的甚至不讲服务质量,通过各种方式误导消费者。而理赔时,严格的审核手续又使很多保民得不到预期的赔付。为此,保民失去了对保险公司的信任,保险公司也陷入了诚信危机。

  治“沉疴”还需猛药。针对难获赔付和理赔过程繁琐、不知如何索赔等问题,我区保险业采取了“理赔限时”、发放《理赔简易手册》等措施,保监局也将对漠视投保人权利,拖赔、惜赔、无理拒赔的公司加大惩处力度,力图医治理赔“沉疴”。(本报记者杨超)

  宣传太假 稀里糊涂去投保

  保险作为一种服务商品,越来越被消费者了解和重视,而在现实生活中,即使有消费者投保,大多数都是在保险公司业务员多次推销下稀里糊涂投保的。

  王女士夫妻俩都是生意人,几年前,她的一个表妹被保险公司聘为业务员,表妹三天两头往她家里跑,给她推荐了很多险种。王女士本不想投保,但经不起表妹的再三劝说,最后给一家三口各买了一份保险,每个险种听表妹讲都有吸引力,她自己还没有认真看过。她告诉记者,表妹找她很多次,碍于情面,再加上表妹介绍的险种听起来都不错,所以就投了保。

  高先生是一名公务员,一天晚上,几位保险公司的业务员上门推销保险,给高先生介绍了多个险种,一开始高先生就告诉他们不打算买,但几位业务员不厌其烦地给高先生讲买保险的种种好处,高先生还是没有动心。第二天晚上,这几位业务员又来到高先生家推销,高先生还是没有被说服。没想到第三天他们又来了,而且还给高先生的孩子买来了一大包零食。在业务员的多次进攻下,高先生终于妥协了,挑了一个年交保金最少的险种给孩子买了一份。

  在采访中,记者了解到,最早的保险业务都是由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向亲戚朋友推销,在亲戚朋友中推销得差不多了,再走向小区上门推销。因此在个人投保者中,80%以上都是在业务员的推销下购买的,而这些业务员在推销保险时,故意夸大一些有利于投保者的条款,而有意隐藏对保险者不利的条款,因此,经常有一些投保者到了向保险公司索赔时才看清保险单上规定的条款与业务员当初所说的相差甚远。(本报记者杨云霞):

  中消协提示消费者签订保险合同注意事项

  一是保险合同的构成不仅是保险合同条款本身,还包括与保险合同密切相关的其他文件,如:《保户理赔须知》、保险公司理赔规定等,这些文件、规定大多涉及保险人的责任免除,与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受益人的经济利益直接相关,是出险后理赔的重要依据,在签订保险合同前,保险人必须提供并作明确说明。如事前未提供,或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则有关保险公司责任免除的条款对消费者不产生约束力。保险公司不能据此减轻保险责任,违反合同义务。

  二是慎用自己的签名权。签约之前,消费者要仔细阅读和研究合同条款的内容,比较保险费率的高低,挑选最适宜自己的产品,切忌碍于情面盲目签约。对于签约前保险业务员只提供产品说明书,不出示保险合同、保险费率及其他相关资料的,消费者应拒绝购买。

  三是对于长期寿险,消费者收到保单后还有十天的犹豫期,在该期限内,消费者应再次审查保险合同及有关资料,发现问题及时询问,如不满意尽快退保。新闻来源:宁夏网宁夏日报(http://www.nxnet.cn) 责任编辑:马江 田丽 实习生:马彦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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