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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维权官司选好“战术”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1日10:52 每日新报

  散热器两次跑水状告超市获赔偿张北李晓园马新

  新报讯【记者张北实习生李晓园通讯员马新】本市居民李先生2001年购买了一组散热器,头一年供暖期就跑了水,售卖散热器的超市派员检查证实散热器存在质量问题并给予了赔偿,没想到第三个采暖期散热器再次跑水,李先生家中又变成了“水乡泽国”。李先生决定向法院起诉维护自己的权利,鉴于生产厂家无法取得联系,李先生选择起诉超市合同违约
,昨天上午,本市东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支持了李先生的诉讼请求。本案中,消费者李先生选择适宜维权战术最终达到维权目的。

  原告起诉称, 2001年 8月原告在被告超市购买某品牌散热器一组用于新房装修。同年12月10日散热器出现补心断裂跑水的现象,致使原告屋内财产受损,被告派员对现场进行调查后,认为系散热器质量问题,对散热器的补心进行了更换,并赔偿原告9300元。去年11月6日,在供热试水时,该散热器补心再次爆裂跑水,造成原告屋内的地板、家具、装修等不同程度受损,事后被告派员对现场进行了勘察记录,但始终不同意对原告的损失进行赔偿,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被告超市辩称,供热器材的保质期为二个采暖期,此次原告家中的散热器跑水已经在第三个采暖期,而且按常规在供热试水之前,供热部门会通知住户,所以被告认为原告的损失有其自身原因,另外原告提出1万元经济损失无相关证据证明,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庭审中,被告对原告提出的经济损失数额不予认可,原告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散热器的质量及原告的损失进行鉴定和评估,鉴定结论证明原告的经济损失为9700元。原、被告对此证据均予以认可。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在被告超市购买散热器后,同年采暖期,散热器补心断裂跑水,致使原告财产受损,被告调查人员认定散热器补心存在质量问题,进行更换并赔偿经济损失9300元。去年采暖期供热试水时,该散热器再次爆裂跑水,造成原告财产被水浸泡,经济损失970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财产被水浸泡受损,系被告出售的散热器补心爆裂跑水所致的事实清楚,现被告应对其出售的产品给原告造成财产损害不能提供免责事由的证据,对原告的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故判决被告超市赔偿原告经济损失9700元,鉴定费800元,由被告负担。

  法律提示:

  提到维权,消费者了解最多的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有一部法律,消费者维权时也会经常用到,这就是《产品质量法》。该法规定,消费者购买存在缺陷的产品造成人身及财产(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消费者也可以一并起诉生产者和销售者。消费者应该注意的是,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选择违约之诉,也可以选择侵权之诉,但不能同时主张两个请求权;还有一点必须注意,如果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应提起侵权之诉,若以违约之诉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会被法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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